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因此,“专业计量技术机构校得了的参量”很可能本单位也具备内部校准能力,外单位“校不了的参量”,我们也可能“反而有能力内部校准”,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的校准能力,外单位具有校准能力。所以,对同一台套测量设备,将不具备内部校准能力的参数或校准范围送外校准,自己具有校准能力的参数和测量范围内执行内校,这是合情合理,也是科学和合法合规的正当行为。
这就叫狗屁不懂自拍脑袋的瞎编臆造,虚构杜撰一些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的天方夜谭。科什么学呀?合什么法呀?合什么规呀?问你有一台测量设备同时由两家机构出证书的案例吗?你就装死卖活闭口不答。拿出事实证据才是正道。自己单位都不这么做,在这里不遗余力存心恶意地忽悠误导别人这么做,实在是可恶至极。
看来特别嗜好骂人的社会流氓只懂“狗屁”,“拍脑袋胡编臆造”“在这里不遗余力存心恶意地忽悠误导别人”,也是他的拿手好戏,所以他的每个帖子一开场,必然是满口喷臭,“实在是可恶至极”。
“
一台测量设备同时由两家机构出证书的案例”比比皆是,还用版友们举例子吗,看来路云先生除了骂人世界第一,在专业上真是少见多怪。
是否可以“
一台测量设备同时由两家机构出证书”,只需学习一下JJF1001的4.10条给出的定义就知道了。“校准”和“检定”一样分别都是量值溯源的一个方法,但却不像“检定”那样由法律强制。“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校准”的对象是包括计量器具、软件、辅助设备在内的所有形形色色的“测量设备”。“校准”需完成两个操作,其一对测量设备的“相应示值”进行“赋值”(即“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其二是给出所赋“值”的可信性(用校准过程的所有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即给出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检定”的项目需根据检定规程逐项进行,“校准”的项目(参数)要根据使用单位的测量需要进行选择。
因为“校准”是测量设备使用单位量值溯源的需要,属于使用单位的自愿行为,因此,被校参数由自己内部进行,还是“外校”,使用单位可自行决定。如果决定外校,要求承担外校的实验室校准哪个项目,也是使用单位的决定权。因此使用单位完全可以对自己有能力校准的参数实行内校,只将自己无能力内校的参数外校,也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一台测量设备的校准只能由一个实验室完成。所以,只会骂人的路云先生强制要求一台测量设备所有被校参数只能由一个实验室完成校准,毫不科学,毫无道理,也毫无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