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通过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而是通过邮寄、客货托运、物流快递等方式送检或返回,这属于实验室控制权下的决定,造成问题是实验室的决策错误,应由实验室负全责,用不着向任何外部机构求证,即便你骂人再恶毒,仍然改变不了你自己控制失误的责任。 出不出问题,你要拿出数据来证明呀。每年都是以这种方式送检,都没有出问题,今年为什么就不可以以这种方式送检呀?物流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撞车了翻车了导致仪器设备摔碰,我实验室负什么责呀?CNAS官方已明确解释了,这种情况
属于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你这个“学术流氓”嘴贱难耐,既拿不出证据,又不敢向权威官方求证,还要强词夺理蛮不讲理无休止,无凭无据地否认。可谓是躺进棺材都要伸手。你就是一个不折不扣,名副其实的“学术无赖”。
不同的测量设备对储存、搬运方式有不特定要求,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搬运方式也各不相同,请你查看你们公司的《测量设备储存搬运管理程序》。在实验室失去控制权的时段的测量设备,也就是“脱离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设备”。 这样的回答,说了跟没说一样,与放屁无异。你把你公司的
《测量设备储存搬运管理程序》晒出来给大家看看不就是有力的佐证吗。你们单位的测量设备什么时段会
失去控制权呀?说呀“学术无赖”!
全世界也就出了那么一两个在技术论坛上嗜好骂人的社会流氓,99.999%以上的量友和版友都是懂得文明礼貌,公平友好参与技术讨论的正常人,国防计量论坛更不例外,请不要向国防计量论坛泼脏水,似乎“国防计量论坛的众多资深量友”都和你一样染上了骂人的毒瘾。 我
向国防计量论坛泼脏水了吗?这些资深量友哪一位与其他量友的交流讨论不正常、不文明、不礼貌?难道这些资深量友都是约好了来针对你这个“学术流氓”的?你学风恶劣在国防计量论坛是出了名的,除了新注册的量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成为一只不受待见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滥用版主权力卑鄙龌龊地删改帖子,被众多资深量友群体投诉,强烈要求罢免其版主职位是不争的事实。最终被论坛管理层主持正义、顺应民意,果断将你这位学风恶劣,败坏论坛声誉、嚣张横行多年的“毒瘤”逐出了版主团队。这些铁证事实,是你这个“学术流氓”否认得了的吗。
请不要动赢就满嘴喷臭。“档案数据”虽然不是“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数据,但得到的这个“档案值”却代表了校准后经计量确认能满足使用要求,在投入使用前的“原始状态”的值,用处绝非你嘴里的“屁”,它是后续期间核查与之相比较,以监视被核查对象“原始状态”是否发生了不可饶恕的变化,必不可少的“档案值”。 计量确认需要用到你这个屁
“档案值”吗?早就要你回答:
你有什么数据证据,能够证明测量仪器经物流长途运输,多次装卸搬运后,计量性能未发生变化?你这个“学术无赖”到现在也没有给予正面回答。你所有的操作,都是基于
测量仪器经物流长途运输后,计量性能不会发生变化的伪前提。不会发生变化,楼主还要发求助干什么?CNAS还要在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规定第6.2.2条d)款、第7.1.2条a)款、第6.3.2条b)款干什么?第6.3.2条b)款写得清清楚楚:
被核查对象经校准后,立即使用核查标准对其进行核查;在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下,短时间内重复测量n次……。请问,仪器被校准后,
不立即进行核查,而是经历了脱离实验室控制的长途物流运输后,由你这位“学术流氓”,用一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测得一个自欺欺人的所谓
“档案值”,满足该《指南》所说的
“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吗?
你的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概念混淆铁证。生产厂家提供的《检定/校准证书》不管名字叫什么,都改变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本质,“检定”属于用户购置后,使用前和使用中的质量控制活动,用户在发放使用前的“检定”才称为“首次检定”,“入库检定”有时也可以视为“首次检定”。因此,首次检定的职责属于用户,不属于生产厂,而给出出厂合格证的职责一定属于生产厂。 狗屁不懂自己在这里将产品《检验合格证》与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混为一谈。新购置的计量器具不仅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还有计量部门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只不过这份《检定/校准证书》是产品出厂时检的,距今已时过半年以上,甚至一两年。你说这不是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是什么?你说的那是
用户的“首次检定”。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鱼目混珠。
“期间核查”一定是测量设备使用中的质量监控活动,“首次期间核查”不判定受控对象是否合格,判定是否合格的是检定/校准证书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因此首次核查并非首次“监控”,而是为了监控而获取“原始状态”档案值。所以说,“期间核查”不适用于新购仪器设备。 “期间核查”本就是验证测量设备计量性能是否保持原有校准状态的手段,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也就没有进行“期间核查”必要了。你都不知道仪器设备经物流长途运输后(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即:非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计量性能是否发生了变化,凭什么说你测得的这个
“档案值”就代表“原始状态”呀?
如果用同一个“核查标准”,在校准之后,交物流公司寄递之前,也测得一个
“档案值1”,这个
“档案值1”与你在物流长途运输后测得的所谓
“档案值2”不一致,到底是
“档案值1”代表“原始状态”,还是
“档案值2”代表“原始状态”呀?如果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拎不清,还要无休止地嚼舌狡辩,那只能界定你就是一个不折不扣,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了。
“期间核查”的定义告诉我们,期间核查不是检定/校准。测量设备“准确性计量特性”的判定需要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是监控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即是否持续保持“原始状态”。不管数据大小,原始状态的“档案值”是多大,后续期间核查的数据就应该保持那个“档案值”。 看看CNAS的官方权威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是听CNAS的,还是听你这位“学术无赖”的?自己从来就不愿意以截图方式晒出证据,而且还指责别人以截图方式晒出
既然前提条件已知“在寄回实验室途中就被不明原因导致仪器失准了”,就证明实验室的控制权没履行到位,就不能进入“计量确认”阶段,不能计量确认,就失去了“期间核查”的必要,此时应该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重新送检/校。 的确是笨得出奇,听不懂人话。仪器在寄回实验室途中被不明原因导致失准了,问题是你如何识别?要你提供什么数据,证明它失准了。你没有能力就直接承认自己无能不就完了嘛。
只要测量设备检定是合格的,检定结果就一定相差不大,只要仍然用于同一个测量过程,测量要求就不会改变。那么不管哪一年的计量确认都会相同,一年计量确认满足要求,另一年计量确认不满足要求的违反科学的现象,纯属白痴的臆想和捏造,绝不会发生。 的确是笨得要死。你们家的测量仪器看了永远都不会坏,只要这么用下去,永远的都不会不合格。
今年计量确认能满足要求,明年计量确认就一定能满足要求,那还要每年检定/校准干什么?那还要期间核查干什么?你这也叫尊重科学?整个一个“白痴”。
另外,检定/校准证书即便证明测量设备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检定不合格),但经计量确认,也很可能满足指定的测量过程要求,就仍应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并应立即进行首次核查,留下测量设备原始状态的“档案值”。 这是典型的将法制计量的
“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
“校准”混为一谈。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允许使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你算老几呀,竟敢视国家法律为儿戏?你不以国家法律法规(检定规程)强制规定的
法定计量要求,作为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那为什么要选择法制计量的
“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既然你
自愿选择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你就必须承认(或认可)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否则你就不要以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你所谓的
首次核查留“档案值”的方法,只适用于测量设备在当地,或计量机构下现场检定/校准的情形(测量设备
未脱离实验室控制),不适用于跨地域采用邮寄、铁路/公路/民航托运、快递物流等方式委外送检的情形(测量设备
脱离了实验室控制)。
按规定进行的每次后续期间核查结果均与该“档案值”相比较,并根据稳定性变化大小,判定被核查测量设备是否仍可继续使用。请注意,不要与判定该测量设备是否合格相混淆,因为期间核查不是检定/校准。不管这个档案值多大,只要“期间多次核查的结果都与你这个宝贝档案值一致”,就证明被核查对象的“原始状态”没有变化,证明其稳定性良好,原来可用,现在就一定可用,如果原来不能用,现在也一定不能用。 我已经告诉了你多少次了,你这个蠢得死就是听不懂人话。你这个所谓的
“档案值”记录的不是校准结束时的“原始状态”,而是测量仪器经物流长途颠簸(脱离实验室控制)后的状态。此时的经检定/校准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完全有可能已经失准不满足使用要求了(已经改变的校准的“原始状态”)。你并没有对这种有可能失准情况进行有效的验证与识别。假如物流导致的失准情况已发生(不是没有可能),你所有的后续核查结果,都是在与你这个记录失准状态的
“档案值”相比较,
证明的恰恰是这个“失准状态”的确定性良好。我说的没错吧?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