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仪器检定/校准后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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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路云问题:这叫“未脱离实验室控制吗”?那现实当中实验室还有失去“决定权”的需要送外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吗?
  答:控制权在实验室,这就叫“未脱离实验室控制”,实验室失去控制权也就“脱离了实验室控制”。测量设备送外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过程的,控制权在承校机构,但运输过程的控制权在实验室,校准过程不在实验室控制中,运输过程仍属于实验室控制,属于“未脱离实验室控制”。
  2.路云问题:现实当中,通过邮寄、快递、托运方式送检,取回后仪器设备出问题的情况有没有?哪家实验室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你问过吗?你参与过标准信号源、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等高精度计量标准的委外检定/校准的实际打包托运工作吗?
  答:运输过程“未脱离实验室控制”,运输方式是实验室确定的,现实当中,确定取回后仪器设备是否在运输中出问题没有,是实验室的责任,如果运输方式不当,实验室理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这还要问吗?怕倾斜怕震动的高精度测量设备,采用“打包托运”方式运输,造成“取回后仪器设备出问题”是必然的,这种决策本身就是实验室的错误。
  3.路云问题:经长途物流运输后回到实验室时的,不一定能真实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假“档案数据”。仪器脱离了实验室控制(非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经长途物流多次装卸、搬运、颠簸、震动,你用什么数据能够证明它的计量特性不会改变呀?这已经是第几次问你啦,“学术无赖”?
  答:白痴无理可讲时,剩下的必然只有骂大街。初次期间核查的“档案数据”是被核查对象计量确认后的“原始状态”的“档案值”,不是“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数据。“被核查对象经校准后,立即使用核查标准对其进行核查”,指的就是经校准后立即根据校准结果与测量要求相比较,确认可用于测量过程后“立即使用核查标准对其进行(首次)核查”。“注”的进一步说明是讲述“立即”的目的,说白了就是将投入使用前的原始状态值留在核查标准这个“媒介”上(即赋予核查标准),避免之后因被核查对象性能变化给“原始状态”带来影响,从而影响后续的期间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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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路云问题:新购置的测量仪器有《出厂合格证》和《检定/校准证书》,为什么还要求供应商交货时提供近期的,具备有效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作为入库验收的依据呀?“计量确认”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但“期间核查”结果不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与《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结果数据相差很大)这么处理?这个所谓的“计量确认合格”的结论是有效还是无效?
  答:不要混淆新购置的测量仪器《出厂合格证》与在用测量仪器的定期《检定/校准证书》,不要混淆“入库验收”与投入使用的“首次检定”。新购而未经首次检定/校准和首次计量确认的测量仪器不允许投入使用,因此也不存在期间核查。“计量确认”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后,首次期间核查仅仅是保存原始状态“档案值”,无权决定能否投入使用。只有后续期间核查才有决定能否继续投入使用的权力和义务。后续期间核查是与原始状态的“档案值”相比较,不是“与《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结果数据”相比较。核查标准只有稳定性要求,无合格与否的要求,因其自身量值与被核查对象实际指示值可能相差较大,因此首次核查留下的“档案值”与被核查对象证书给出的值也许相差很大。
  5.路云问题:扯了半天也没说清楚这个所谓的“原始状态”满不满足测量要求。假如仪器设备在长途物流期间跌落摔碰过呢,你凭什么保证仪器设备的计量性能不会发生变化?
  答:混淆概念,东拉西扯,张冠李戴有用吗?确定是否满足测量要求的权力和义务在“计量确认”,首次期间核查只是留下“原始状态”的“档案值”,无权确定满不满足测量要求。“仪器设备在长途物流期间是否跌落摔碰”过,是《测量设备储存与搬运管理程序》要解决的问题,首次期间核查不解决这个问题。后续期间核查是解决测量设备使用中的稳定性变化是否仍满足使用要求的问题,也不解决“仪器设备在长途物流期间是否跌落摔碰”过的问题。
  6.路云问题:这次“计量确认”的结果为“合格”,明年再次根据《检定/校准证书》进行“计量确认”,结果为“不合格”,但再次做“期间核查”的测量结果,却与今年留存的所谓“档案值”一致。这说明什么问题?
  答:这次“计量确认”“合格”,明年再次根据《检定/校准证书》进行“计量确认”,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在与今年与明年这个测量设备用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测量过程,或使用了不同的核查标准。如果都是用在同一个测量过程,使用了同一个核查标准,两年分别留存的“档案值”相差肯定不会太大,也很可能一致,这就说明该测量设备在两年分别检定/校准并经计量确认合格后,都可以用于同一个测量过程,且两年期间核查的数据也相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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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 1:38:11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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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权在实验室,这就叫“未脱离实验室控制”,实验室失去控制权也就“脱离了实验室控制”。测量设备送外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过程的,控制权在承校机构,但运输过程的控制权在实验室,校准过程不在实验室控制中,运输过程仍属于实验室控制,属于“未脱离实验室控制”。
      这是谁跟你这么说的?CNAS官方培训老师都说了,不是通过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方式送检,而是通过邮寄、客货托运、物流快递等方式送检或返回,均属于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你这个“学术流氓”敢不敢打电话或发邮件向CNAS官方求证啊?闭着眼睛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运输过程实验室怎么控制?你能控制仪器不被跌落碰摔吗?全世界没有一家商家敢拍胸脯作出这种承诺,也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敢夸这种海口。都要向你一样,保险公司早就关门大吉了。
      现实当中,确定取回后仪器设备是否在运输中出问题没有,是实验室的责任,如果运输方式不当,实验室理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这还要问吗?怕倾斜怕震动的高精度测量设备,采用“打包托运”方式运输,造成“取回后仪器设备出问题”是必然的,这种决策本身就是实验室的错误。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的学风有多恶劣。成天就看见你夸夸其谈指责别人的错误,好像别人的天门都没你高似的。已经多少次叫你告诉大家,你经过充分分析研究出来的,切实可行的包装和运输方式是什么?问你多少次:什么样的设备叫做“脱离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设备”?你就跟鬼掐了喉咙似的装聋作哑,闭口不答。
      白痴无理可讲时,剩下的必然只有骂大街。初次期间核查的“档案数据”是被核查对象计量确认后的“原始状态”的“档案值”,不是“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数据。“被核查对象经校准后,立即使用核查标准对其进行核查”,指的就是经校准后立即根据校准结果与测量要求相比较,确认可用于测量过程后“立即使用核查标准对其进行(首次)核查”。
      你什么时候讲过理呀?你什么时候正面回答过问题呀?我就是要骂你这个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对方学术尊严的“学术流氓”。不仅仅是我骂,国防计量论坛的众多资深量友都在骂。你以为换一套马甲混入本论坛非计量版块,就没人认得出你啦,死了这条心吧!
      “档案数据”也好,“档案值”也罢,既然不是“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数据,得到它有什么屁用?用这种没有“特征量值”的所谓“核查标准”,对经长途物流运输后(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返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首次核查,根本查不出被核查对象的计量特性(如:示值误差)是否发生了变化。“计量确认”不需要它,后续即使核查一万次的测量结果与这个所谓的“档案值”一致,也只能证明被核查对象经长途物流运输后的状态稳定。是否超差(准确度能否满足要求),无从知晓。除非你是用“特征量值”已知的“核查标准”进行核查(包括首次核查和后续核查)。
      “注”的进一步说明是讲述“立即”的目的,说白了就是将投入使用前的原始状态值留在核查标准这个“媒介”上(即赋予核查标准),避免之后因被核查对象性能变化给“原始状态”带来影响,从而影响后续的期间核查结论。
      这就叫强词夺理,蛮不讲理,而且还狗屁不通。仪器经长途物流运输期间的多次装卸、搬运、跌落、摔碰、颠簸后,也能叫“校准后立即”?那长途运输前做叫什么?你们家的仪器取回后“计量确认”没问题,让我摔两下之后你再来进行“首次核查”留“档案值”怎么样?可行吗?可行的理由是什么?不可行的理由又是什么?
      不要混淆新购置的测量仪器《出厂合格证》与在用测量仪器的定期《检定/校准证书》,不要混淆“入库验收”与投入使用的“首次检定”。新购而未经首次检定/校准和首次计量确认的测量仪器不允许投入使用,因此也不存在期间核查。
      谁混淆啦?《出厂合格证》与《检定/校准证书》之间用了一个“和”字,你是瞎了眼看不见吧吗?事件不同,道理却是一样。仪器出厂时生产厂家提供的《检定/校准证书》不是“首次检定”是什么?验收时为什么通常不认?谁告诉你新购仪器未经首次检定/校准呀?谁规定了“期间核查”不适用于新购仪器设备呀?
      “计量确认”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后,首次期间核查仅仅是保存原始状态“档案值”,无权决定能否投入使用。只有后续期间核查才有决定能否继续投入使用的权力和义务。后续期间核查是与原始状态的“档案值”相比较,不是“与《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结果数据”相比较。核查标准只有稳定性要求,无合格与否的要求,因其自身量值与被核查对象实际指示值可能相差较大,因此首次核查留下的“档案值”与被核查对象证书给出的值也许相差很大。
      你从哪阴间里搜来的“期间核查”不包括“准确性计量特性”的核查呀?无权决定能否投入使用,你这个“档案值”还有个屁用啊。如果此时用一个参考值已知的“核查标准”再进行一次核查(验证其准确性),得到的核查结果与《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示值误差”完全对不上,已经不满足使用要求了。这说明你这个所谓的“档案值”就是一坨一钱不值的屎。
      确定是否满足测量要求的权力和义务在“计量确认”,首次期间核查只是留下“原始状态”的“档案值”,无权确定满不满足测量要求。“仪器设备在长途物流期间是否跌落摔碰”过,是《测量设备储存与搬运管理程序》要解决的问题,首次期间核查不解决这个问题。后续期间核查是解决测量设备使用中的稳定性变化是否仍满足使用要求的问题,也不解决“仪器设备在长途物流期间是否跌落摔碰”过的问题。
    “期间核查”也是验证被核查对象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要求的手段之一,用参考值已知的“核查标准”进行首次核查,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你这个首次核查留下的所谓“原始状态”的“档案值”是假的(指脱离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后的“首次核查”),不代表校准结束时的原始状态。早就告诉了你,“原始状态”的“档案值”应该在校准结束后,未脱离实验室控制前留。或者是校准机构下现场校准固定安装设备后,被校对象未搬移之前留。但凡脱离了实验室直接控制经长途物流搬运后,或搬移了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后,都有可能导致测量设备计量性能的改变。这个改变仅通过《检定/校准证书》是无法识别的,必须通过核查、校准、检定才能验证。
      这次“计量确认”“合格”,明年再次根据《检定/校准证书》进行“计量确认”,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在与今年与明年这个测量设备用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测量过程,或使用了不同的核查标准。如果都是用在同一个测量过程,使用了同一个核查标准,两年分别留存的“档案值”相差肯定不会太大,也很可能一致,这就说明该测量设备在两年分别检定/校准并经计量确认合格后,都可以用于同一个测量过程,且两年期间核查的数据也相差不大
      狗屁不通答非所问简直就是听不懂人话。我说了是不同的“核查标准”吗?今年检定/校准合格的仪器,在寄回实验室途中就被不明原因导致仪器失准了。你“首次核查”留一个失准的“档案值”当“宝贝种”,还依据《检定/校准证书》做“计量确认”误判为满足使用要求。将这台失准的测量设备投入使用直至次年到期,期间多次核查的结果都与你这个宝贝“档案值”一致。次年送检自然就收到了“不合格”结论的《检定/校准证书》,做“计量确认”肯定是不满足使用要求了。你再做首次核查得到的“档案值”与前一年的“档案值”完全一致。为什么两次的“计量确认”的结论完全相反呢?你这么多次“期间核查”的结果,不是表明被核查对象很“稳定”吗。你稳定个鸟啊!你这个蠢得死方法,只核查出仪器失准(由长途物流运输导致)后的状态一直很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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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路云问题:不是通过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方式送检,而是通过邮寄、客货托运、物流快递等方式送检或返回,均属于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你这个“学术流氓”敢不敢打电话或发邮件向CNAS官方求证啊?
  答:不通过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而是通过邮寄、客货托运、物流快递等方式送检或返回,这属于实验室控制权下的决定,造成问题是实验室的决策错误,应由实验室负全责,用不着向任何外部机构求证,即便你骂人再恶毒,仍然改变不了你自己控制失误的责任。
  2.路云问题:经过充分分析研究出来的,切实可行的包装和运输方式是什么?问你多少次:什么样的设备叫做“脱离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设备”?
  答:不同的测量设备对储存、搬运方式有不特定要求,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搬运方式也各不相同,请你查看你们公司的《测量设备储存搬运管理程序》。在实验室失去控制权的时段的测量设备,也就是“脱离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设备”。
  3.路云问题:我就是要骂你这个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对方学术尊严的“学术流氓”。不仅仅是我骂,国防计量论坛的众多资深量友都在骂。
  答:全世界也就出了那么一两个在技术论坛上嗜好骂人的社会流氓,99.999%以上的量友和版友都是懂得文明礼貌,公平友好参与技术讨论的正常人,国防计量论坛更不例外,请不要向国防计量论坛泼脏水,似乎“国防计量论坛的众多资深量友”都和你一样染上了骂人的毒瘾。
  4.路云问题:“档案数据”也好,“档案值”也罢,既然不是“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数据,得到它有什么屁用?
  答:请不要动赢就满嘴喷臭。“档案数据”虽然不是“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数据,但得到的这个“档案值”却代表了校准后经计量确认能满足使用要求,在投入使用前的“原始状态”的值,用处绝非你嘴里的“屁”,它是后续期间核查与之相比较,以监视被核查对象“原始状态”是否发生了不可饶恕的变化,必不可少的“档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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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路云问题:仪器出厂时生产厂家提供的《检定/校准证书》不是“首次检定”是什么?验收时为什么通常不认?谁告诉你新购仪器未经首次检定/校准呀?谁规定了“期间核查”不适用于新购仪器设备呀?
  答:你的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概念混淆铁证。生产厂家提供的《检定/校准证书》不管名字叫什么,都改变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本质,“检定”属于用户购置后,使用前和使用中的质量控制活动,用户在发放使用前的“检定”才称为“首次检定”,“入库检定”有时也可以视为“首次检定”。因此,首次检定的职责属于用户,不属于生产厂,而给出出厂合格证的职责一定属于生产厂。“期间核查”一定是测量设备使用中的质量监控活动,“首次期间核查”不判定受控对象是否合格,判定是否合格的是检定/校准证书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因此首次核查并非首次“监控”,而是为了监控而获取“原始状态”档案值。所以说,“期间核查”不适用于新购仪器设备。
  6.路云问题:你从哪阴间里搜来的“期间核查”不包括“准确性计量特性”的核查呀?
  答:“期间核查”的定义告诉我们,期间核查不是检定/校准。测量设备“准确性计量特性”的判定需要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是监控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即是否持续保持“原始状态”。不管数据大小,原始状态的“档案值”是多大,后续期间核查的数据就应该保持那个“档案值”。
  7.路云问题:今年检定/校准合格的仪器,在寄回实验室途中就被不明原因导致仪器失准了。你“首次核查”留一个失准的“档案值”当“宝贝种”,还依据《检定/校准证书》做“计量确认”误判为满足使用要求。将这台失准的测量设备投入使用直至次年到期,期间多次核查的结果都与你这个宝贝“档案值”一致。次年送检自然就收到了“不合格”结论的《检定/校准证书》,做“计量确认”肯定是不满足使用要求了。你再做首次核查得到的“档案值”与前一年的“档案值”完全一致。为什么两次的“计量确认”的结论完全相反呢?
  答:既然前提条件已知“在寄回实验室途中就被不明原因导致仪器失准了”,就证明实验室的控制权没履行到位,就不能进入“计量确认”阶段,不能计量确认,就失去了“期间核查”的必要,此时应该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重新送检/校。
  只要测量设备检定是合格的,检定结果就一定相差不大,只要仍然用于同一个测量过程,测量要求就不会改变。那么不管哪一年的计量确认都会相同,一年计量确认满足要求,另一年计量确认不满足要求的违反科学的现象,纯属白痴的臆想和捏造,绝不会发生。
  另外,检定/校准证书即便证明测量设备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检定不合格),但经计量确认,也很可能满足指定的测量过程要求,就仍应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并应立即进行首次核查,留下测量设备原始状态的“档案值”。按规定进行的每次后续期间核查结果均与该“档案值”相比较,并根据稳定性变化大小,判定被核查测量设备是否仍可继续使用。请注意,不要与判定该测量设备是否合格相混淆,因为期间核查不是检定/校准。不管这个档案值多大,只要“期间多次核查的结果都与你这个宝贝档案值一致”,就证明被核查对象的“原始状态”没有变化,证明其稳定性良好,原来可用,现在就一定可用,如果原来不能用,现在也一定不能用。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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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通过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而是通过邮寄、客货托运、物流快递等方式送检或返回,这属于实验室控制权下的决定,造成问题是实验室的决策错误,应由实验室负全责,用不着向任何外部机构求证,即便你骂人再恶毒,仍然改变不了你自己控制失误的责任。
      出不出问题,你要拿出数据来证明呀。每年都是以这种方式送检,都没有出问题,今年为什么就不可以以这种方式送检呀?物流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撞车了翻车了导致仪器设备摔碰,我实验室负什么责呀?CNAS官方已明确解释了,这种情况属于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你这个“学术流氓”嘴贱难耐,既拿不出证据,又不敢向权威官方求证,还要强词夺理蛮不讲理无休止,无凭无据地否认。可谓是躺进棺材都要伸手。你就是一个不折不扣,名副其实的“学术无赖”。
      不同的测量设备对储存、搬运方式有不特定要求,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搬运方式也各不相同,请你查看你们公司的《测量设备储存搬运管理程序》。在实验室失去控制权的时段的测量设备,也就是“脱离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设备”。
      这样的回答,说了跟没说一样,与放屁无异。你把你公司的《测量设备储存搬运管理程序》晒出来给大家看看不就是有力的佐证吗。你们单位的测量设备什么时段会失去控制权呀?说呀“学术无赖”!
      全世界也就出了那么一两个在技术论坛上嗜好骂人的社会流氓,99.999%以上的量友和版友都是懂得文明礼貌,公平友好参与技术讨论的正常人,国防计量论坛更不例外,请不要向国防计量论坛泼脏水,似乎“国防计量论坛的众多资深量友”都和你一样染上了骂人的毒瘾。
      我向国防计量论坛泼脏水了吗?这些资深量友哪一位与其他量友的交流讨论不正常、不文明、不礼貌?难道这些资深量友都是约好了来针对你这个“学术流氓”的?你学风恶劣在国防计量论坛是出了名的,除了新注册的量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成为一只不受待见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滥用版主权力卑鄙龌龊地删改帖子,被众多资深量友群体投诉,强烈要求罢免其版主职位是不争的事实。最终被论坛管理层主持正义、顺应民意,果断将你这位学风恶劣,败坏论坛声誉、嚣张横行多年的“毒瘤”逐出了版主团队。这些铁证事实,是你这个“学术流氓”否认得了的吗。
    请不要动赢就满嘴喷臭。“档案数据”虽然不是“反映校准当时状态的”数据,但得到的这个“档案值”却代表了校准后经计量确认能满足使用要求,在投入使用前的“原始状态”的值,用处绝非你嘴里的“屁”,它是后续期间核查与之相比较,以监视被核查对象“原始状态”是否发生了不可饶恕的变化,必不可少的“档案值”。
      计量确认需要用到你这个屁“档案值”吗?早就要你回答:你有什么数据证据,能够证明测量仪器经物流长途运输,多次装卸搬运后,计量性能未发生变化?你这个“学术无赖”到现在也没有给予正面回答。你所有的操作,都是基于测量仪器经物流长途运输后,计量性能不会发生变化的伪前提。不会发生变化,楼主还要发求助干什么?CNAS还要在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规定第6.2.2条d)款、第7.1.2条a)款、第6.3.2条b)款干什么?第6.3.2条b)款写得清清楚楚:被核查对象经校准后,立即使用核查标准对其进行核查;在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下,短时间内重复测量n次……。请问,仪器被校准后,不立即进行核查,而是经历了脱离实验室控制的长途物流运输后,由你这位“学术流氓”,用一个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测得一个自欺欺人的所谓“档案值”,满足该《指南》所说的“相同条件(包含测量程序、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地点等)”吗?
      你的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概念混淆铁证。生产厂家提供的《检定/校准证书》不管名字叫什么,都改变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本质,“检定”属于用户购置后,使用前和使用中的质量控制活动,用户在发放使用前的“检定”才称为“首次检定”,“入库检定”有时也可以视为“首次检定”。因此,首次检定的职责属于用户,不属于生产厂,而给出出厂合格证的职责一定属于生产厂。
      狗屁不懂自己在这里将产品《检验合格证》与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混为一谈。新购置的计量器具不仅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还有计量部门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只不过这份《检定/校准证书》是产品出厂时检的,距今已时过半年以上,甚至一两年。你说这不是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是什么?你说的那是用户的“首次检定”。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鱼目混珠。
    “期间核查”一定是测量设备使用中的质量监控活动,“首次期间核查”不判定受控对象是否合格,判定是否合格的是检定/校准证书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因此首次核查并非首次“监控”,而是为了监控而获取“原始状态”档案值。所以说,“期间核查”不适用于新购仪器设备。
      “期间核查”本就是验证测量设备计量性能是否保持原有校准状态的手段,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也就没有进行“期间核查”必要了。你都不知道仪器设备经物流长途运输后(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即:非实验室人员随身携带),计量性能是否发生了变化,凭什么说你测得的这个“档案值”就代表“原始状态”呀?
      如果用同一个“核查标准”,在校准之后,交物流公司寄递之前,也测得一个“档案值1”,这个“档案值1”与你在物流长途运输后测得的所谓“档案值2”不一致,到底是“档案值1”代表“原始状态”,还是“档案值2”代表“原始状态”呀?如果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拎不清,还要无休止地嚼舌狡辩,那只能界定你就是一个不折不扣,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了。
      “期间核查”的定义告诉我们,期间核查不是检定/校准。测量设备“准确性计量特性”的判定需要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是监控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即是否持续保持“原始状态”。不管数据大小,原始状态的“档案值”是多大,后续期间核查的数据就应该保持那个“档案值”。
      看看CNAS的官方权威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是听CNAS的,还是听你这位“学术无赖”的?自己从来就不愿意以截图方式晒出证据,而且还指责别人以截图方式晒出
      既然前提条件已知“在寄回实验室途中就被不明原因导致仪器失准了”,就证明实验室的控制权没履行到位,就不能进入“计量确认”阶段,不能计量确认,就失去了“期间核查”的必要,此时应该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重新送检/校。
      的确是笨得出奇,听不懂人话。仪器在寄回实验室途中被不明原因导致失准了,问题是你如何识别?要你提供什么数据,证明它失准了。你没有能力就直接承认自己无能不就完了嘛。
      只要测量设备检定是合格的,检定结果就一定相差不大,只要仍然用于同一个测量过程,测量要求就不会改变。那么不管哪一年的计量确认都会相同,一年计量确认满足要求,另一年计量确认不满足要求的违反科学的现象,纯属白痴的臆想和捏造,绝不会发生。
      的确是笨得要死。你们家的测量仪器看了永远都不会坏,只要这么用下去,永远的都不会不合格。今年计量确认能满足要求,明年计量确认就一定能满足要求,那还要每年检定/校准干什么?那还要期间核查干什么?你这也叫尊重科学?整个一个“白痴”。
      另外,检定/校准证书即便证明测量设备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检定不合格),但经计量确认,也很可能满足指定的测量过程要求,就仍应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并应立即进行首次核查,留下测量设备原始状态的“档案值”。
      这是典型的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允许使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你算老几呀,竟敢视国家法律为儿戏?你不以国家法律法规(检定规程)强制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作为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那为什么要选择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既然你自愿选择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你就必须承认(或认可)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否则你就不要以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你所谓的首次核查留“档案值”的方法,只适用于测量设备在当地,或计量机构下现场检定/校准的情形(测量设备未脱离实验室控制),不适用于跨地域采用邮寄、铁路/公路/民航托运、快递物流等方式委外送检的情形(测量设备脱离了实验室控制)。
      按规定进行的每次后续期间核查结果均与该“档案值”相比较,并根据稳定性变化大小,判定被核查测量设备是否仍可继续使用。请注意,不要与判定该测量设备是否合格相混淆,因为期间核查不是检定/校准。不管这个档案值多大,只要“期间多次核查的结果都与你这个宝贝档案值一致”,就证明被核查对象的“原始状态”没有变化,证明其稳定性良好,原来可用,现在就一定可用,如果原来不能用,现在也一定不能用。
      我已经告诉了你多少次了,你这个蠢得死就是听不懂人话。你这个所谓的“档案值”记录的不是校准结束时的“原始状态”,而是测量仪器经物流长途颠簸(脱离实验室控制)后的状态。此时的经检定/校准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完全有可能已经失准不满足使用要求了(已经改变的校准的“原始状态”)。你并没有对这种有可能失准情况进行有效的验证与识别。假如物流导致的失准情况已发生(不是没有可能),你所有的后续核查结果,都是在与你这个记录失准状态的“档案值”相比较,证明的恰恰是这个“失准状态”的确定性良好。我说的没错吧?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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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 23:23:04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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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26楼的谩骂好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我认为,路云先生是不是他自己所骂的“笨得要死”、“蠢得死就是听不懂人话”,还是不必评价了吧,我们还是看看JJF1001《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的9.49条是怎么定义“期间核查”的吧: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等在JJF1001的6.6条统一被称为“测量设备”。定义明确了“期间核查”就是为了确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显然,确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是期间核查的唯一目的,没有之二。偏离这个目的的任何其他目的,都属于个人或文件编制人的不当理解和发挥。

  另外,注册计量师全国统编教材也谆谆告诫大家,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有着非常原则和巨大的区别,千万不可混淆不清。检定/校准等量值溯源方法,才可以确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和准确度高低,期间核查只是为了确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并不能确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和准确度高低。因此,期间核查只具有“稳定性”,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检定/校准则必须具有溯源性,具有准确性。稳定性是指随时间的推移测量设备保持原有状态的特性。所以很容易得出检定/校准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期间核查使用的核查标准必须具有稳定性而不必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的结论。

  关于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之间的异同,请大家学习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教材相关章节,不要受概念混淆大王兼骂人砖家路云先生的忽悠和胡编乱造。由于这个问题并非楼主主题帖要讨论的问题,我认为讨论到此可以打住并回归到主题帖的核心议题上了。如果有版友需要深入讨论和研究“期间核查”的问题,可以另辟主题帖,我也会很高兴地参与讨论。但为了不干扰本主题帖的讨论,无论路云下面的帖子怎么转移话题,怎么胡乱混淆概念,也无论他怎么叫骂,本人将只看戏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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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 0:58:18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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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还是看看JJF1001《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的9.49条是怎么定义“期间核查”的吧: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等在JJF1001的6.6条统一被称为“测量设备”。定义明确了“期间核查”就是为了确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显然,确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是期间核查的唯一目的,没有之二。偏离这个目的的任何其他目的,都属于个人或文件编制人的不当理解和发挥。
      在我26楼晒出的,期间核查包括“准确性期间核查”的铁证事实面前都死不认错。何谓“原有状态”?是检定/校准结束时点的状态叫“原有状态”,还是检定/校准后脱离实验室控制,经物流长途运输搬运、颠簸后的状态叫“原有状态”?是针对满足测量要求的“原有状态”进行核查,还是针对不满足测量要求的“原有状态”进行核查?你这个“学术无赖”怎么不说啦?全世界还能找到第二个像你一样正经歪念解读的“拧种”吗?
      另外,注册计量师全国统编教材也谆谆告诫大家,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有着非常原则和巨大的区别,千万不可混淆不清。……期间核查只是为了确定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并不能确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和准确度高低。因此,期间核查只具有“稳定性”,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检定/校准则必须具有溯源性,具有准确性。稳定性是指随时间的推移测量设备保持原有状态的特性。所以很容易得出检定/校准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期间核查使用的核查标准必须具有稳定性而不必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的结论。
      关于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之间的异同,请大家学习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教材相关章节,不要受概念混淆大王兼骂人砖家路云先生的忽悠和胡编乱造。
      注册计量师教材哪一篇、哪一章、哪一节、哪一条、哪一款、哪一段说了期间核查与准确度无关呀?你这个“学术流氓”从来都不敢晒出教材原文证据佐证,无非就是想自拍脑袋瞎编臆造,以达忽悠版友之目的。下面我将注册计量师教材的原文晒出来给大家看,好让大家看清楚27楼这位“学术流氓”是怎么瞎编杜撰,以达忽悠版友的存心恶意的。

      奉劝27楼这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识相一点,不要给脸不要脸。有证据就拿证据出来,拿不出证据就老老实实地承认自己无能,靠瞎编臆造胡说八道混了几十年,也该寿终正寝了。只要你一天不收敛施展恶劣学风,我也就一天都不会放过你。只要你这根搅屎棍不出来搅局,论坛的学术氛围自然就和谐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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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 22:23:09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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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经说过拒绝回答路云偏离本主题帖议题的所有帖子,为避免路云更多的忽悠,下面仅对什么叫“保持原有状态”做一点补充:
  “原有状态”是相对于“后续期间核查的状态”而言的,是指对测量设备进行新的校准之后投入使用前,即后续期间核查之前的哪个状态。不管有什么各种各样的解释,核心都必须是在这个时间点,用被核查测量设备对选定的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在核查标准这个“媒介”上留下的该测量设备当时状态的值展开。因此,在那个时间点留下的状态值称为“档案值”、“原有状态值”,都不过分。
  不管用来判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检定规程要求(即常说的是否合格),那个时间点的状态值都叫做“原有状态值”。“期间核查”不能与“检定/校准”相混,故“原有状态值”与“校准状态值”也不能相混。但,如果实验室履行了其对测量设备的控制权和职责,即对送检取回的包装与运输过程控制到位,那个时间点的“原有状态值”才真的是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状态值”。如果实验室放弃了运输过程的控制权力与义务,造成没有保持校准时的状态,应追究违反运输过程规定的问题和责任,而不能追究期间核查的问题和责任。此时进行首次期间核查得到的值虽已不是“校准状态值”,但却仍是“原有状态值”。
  不要小视这个“原有状态值”(即档案值)。如果下次校准后的首次期间核查与上次留下的“档案值”差距较大,就证明相邻两次校准总有一次有问题。此时必须认真寻找原因。原因可能是校准机构某一次校准有问题,也可能是某次运输过程控制不到位,还可能是两次期间核查中有一次操作失误,或是数据媒介(即该核查标准)遭遇损坏。原因没查清,错误没得到纠正,纠正措施没制定和落实,该测量设备即便检定合格,计量确认员也必须坚决扣留,绝不能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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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4 0:33:00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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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你注册计量师教材哪一篇、哪一章、哪一节、哪一条、哪一款、哪一段说了期间核查与准确度无关,29楼的“学术流氓”回答了吗?到底谁在这里胡说八道忽悠误导广大版友,事实证据已经清楚的摆在这里。拿不出证据就开始东扯西绕转移话题,这就是这位“学术流氓”惯用的绝招。
      “原有状态”是相对于“后续期间核查的状态”而言的,是指对测量设备进行新的校准之后投入使用前,即后续期间核查之前的哪个状态。不管有什么各种各样的解释,核心都必须是在这个时间点,用被核查测量设备对选定的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在核查标准这个“媒介”上留下的该测量设备当时状态的值展开。因此,在那个时间点留下的状态值称为“档案值”、“原有状态值”,都不过分。
      使用没有特征参考量值的“核查标准”进行首次核查,哪个标准里说了是在“投入使用前”呀?所有的标准都是说在校准结束后,立即进行测量,获得“参考值”(“档案值”),从你嘴里出来就画蛇添足节外生枝曲解成“在投入使用前”。楼主在求助帖的最后,特意用括号注明测量设备在寄回的运输途中有可能已损坏,意思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测量设备在校准结束时点是满足使用要求的,在投入使用前(脱离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后),有可能已经不满足使用要求了。你的这种核查方法无法识别测量设备是否已经损坏,完全有可能误将损坏后的状态作为“原有状态”,这还不过分吗?误判的风险还不大吗?如果导致误判,使用现场在整个校准周期内一直都在使用这台不满足测量要求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是不是该由你这位“学术流氓”来负责?
      “期间核查”不能与“检定/校准”相混,故“原有状态值”与“校准状态值”也不能相混。
      谁告诉你“期间核查”定义中所说恶“原有状态”不是指“原有校准状态”呀?看看你所崇拜的《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和专业务实》是怎么说的吧:

      请你这个“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原有状态”是不是指“原有校准状态”?“期间核查”与“准确度”有没有关系?是不是核查“准确度”能否持续保持在规定的状态?极力鼓吹“期间核查”与“准确度”无关,纯粹是存心恶意地对广大版友进行误导。
      但,如果实验室履行了其对测量设备的控制权和职责,即对送检取回的包装与运输过程控制到位,那个时间点的“原有状态值”才真的是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状态值”。如果实验室放弃了运输过程的控制权力与义务,造成没有保持校准时的状态,应追究违反运输过程规定的问题和责任,而不能追究期间核查的问题和责任。
      那包装运输前的状态叫什么状态?追究违反运输过程规定,那是另一码事。现在当务之急是问你有没有能力识别测量设备经长途运输后,计量性能有没有发生变化?请你正面回答“能识别”还是“不能识别”。“能识别”怎么识别?用什么数据能够证明被核查对象在脱离实验室控制的情况下,实施长途运输前后的计量性能不一致(发生了变化)?如果你没有能力识别,你核查个鸟啊!不追究你这个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的“学术无赖”的责任,还追究谁的责任啊?
      此时进行首次期间核查得到的值虽已不是“校准状态值”,但却仍是“原有状态值”。
      既然承认这个所谓的“原有状态值”不是实际的“校准状态值”,要它有什么屁用?拿一个不代表“原有校准状态”的、自欺欺人的、鱼目混珠的“档案值”,来对已经改变计量性能的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难道不荒唐可笑吗。首次核查测得的“档案值”,都不知道被核查对象的实际误差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还有什么核查的价值?后续即使是天天核查,都也只是不合格状态的复现。这还是“期间核查”定义的本意吗?
      不要小视这个“原有状态值”(即档案值)。如果下次校准后的首次期间核查与上次留下的“档案值”差距较大,就证明相邻两次校准总有一次有问题。此时必须认真寻找原因。
      按照你的臭方法,两次首次核查留下的“档案值”一致,但两次校准的结果相差甚远(这次计量确认满足要求,下次计量确认不满足要求)。是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是上级机构的校准出了问题,还是你期间核查的方法出了问题?
      也可能是某次运输过程控制不到位
      退一万步讲,就算这次运输过程控制不到位,导致了测量设备失准,你为什么没有核查出来?如果你说你核查出来了,那证明被核查对象失准的核查数据在哪里?你那首次核查的“档案值”,能证明被核查对象已经失准了吗?后续核查的结果一直很稳定,能证明被核查对象的计量性能一直满足要求吗?你首次核查留下的“档案值”都无法判定被核查对象核查时的示值误差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凭什么后续核查的结果就可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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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4 19:13:22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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