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原始记录划改的“普适性”和“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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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准则和标准的规定,当记录中发生误记时,应以划改的方式予以更正。然而,现实工作中很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发生误记的检验观测指标的正、误两个数值所导出的恰好是两个不同或相反的检验结果或结论。那么,这样的情形下,采用直接在记录上划改进行更正的方式是否妥当?——从此典型特例,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但对于本就应严谨而规范的检验机构来说,潜在的风险隐患其实并不仅限于类似这样的特定情况。

因此,在对此准则和标准条款的理解上,我们应该避免偏执和教条,虽然其中也并未明确对误记信息更正的其它方式,但更具合理性的理解应该是,当误记信息适于直接在记录上更正时,应采取划改的方法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当误记和更正后的两个数据所导出的是两个不同或相反结果时(应不仅限于此),则不能采用直接划改的方式。

因此,并非记录中的所有信息均适用于(直接)划改,划改也并非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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