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求教《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行政执法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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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近期接触和关注认证认可行业,同时研读了目前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现有行业执法情况,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某些条款感到不清晰,特留言求教: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并明确由贵局代国家依法行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进一步明确贵局和地方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权;这二条本人理解是否正确。3、《条例》36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就一条,本人反复对照和查阅,发现贵局网站上有公开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信息,但查阅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发现发证部门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没发现贵局依法授权的认证认可部门,即贵局同时行使了认可机构的职权(评定委员会等属临时性协助组织),这样理解不知是否正确,特留言求教,敬请指教。



回复部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9-181、《条例》第4条、第5条、第54条等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2、《条例》第71条关于执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同上。3、目前在我国经确定的认可机构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感谢您对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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