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最主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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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的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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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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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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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elu 发表: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告知?


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管控范围的不同。中国RoHS监控的对象是电子信息产品;欧盟RoHS监控的对象是电子电气产品。

2、管控方式的不同。中国RoHS是把可以进行监控的电子信息产品放进监控目录里进行管理,在目录里面的产品都需要按中国RoHS的要求执行;欧盟RoHS则先把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管控范围内,然后对某些在现阶段无法按RoHS要求执行的产品进行豁免。

3、管控地点的不同。中国RoHS只针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对于在中国境外销售的产品不在管控范围内,包括在中国生产,但是全部出口的产品;欧盟RoHS则是针对在欧盟内销售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约修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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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elu 发表: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告知?



 
不同之处
            
法律效力不同:(中)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欧)《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调整对象不同:(中)调整对象为子电子信息产品;(欧)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

推进方式不同:(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 ;(欧)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中)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

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中)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

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 ;(欧)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相同之处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铅、汞、镉、六价格、多溴联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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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 by xuweiqiang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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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收益很多
^_^

原文由 thunder_pk 发表:
原文由 melu 发表: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告知?


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管控范围的不同。中国RoHS监控的对象是电子信息产品;欧盟RoHS监控的对象是电子电气产品。

2、管控方式的不同。中国RoHS是把可以进行监控的电子信息产品放进监控目录里进行管理,在目录里面的产品都需要按中国RoHS的要求执行;欧盟RoHS则先把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管控范围内,然后对某些在现阶段无法按RoHS要求执行的产品进行豁免。

3、管控地点的不同。中国RoHS只针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对于在中国境外销售的产品不在管控范围内,包括在中国生产,但是全部出口的产品;欧盟RoHS则是针对在欧盟内销售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迷失的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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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爸爸虎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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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6个方面的不同:
    ①我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②我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我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泛。
    ③我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④我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 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⑤我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⑥我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报告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首先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 “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ponyli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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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与 ROHS 的相同之处
《管理办法》与 ROHS 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管理办法》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管理办法》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管理办法》的约束。 ROHS 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 ROHS 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 ROHS 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管理办法》和 ROHS 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管理办法》与 ROHS 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 《管理办法》和 ROHS 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管理办法》和 ROHS 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 。《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 ROHS 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管理办法》和 ROHS 的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尽管与 ROHS 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ROHS 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 ROHS 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 《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 电子信息产品 ”,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 ROHS 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 电子电气产品 ,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 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 《管理办法》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 颁布, 2007 年 3 月 1 日 开始实施。从 2007 年 3 月 1 日 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的 RoHS 指令是 2003 年 2 月 13 日 颁布, 2004 年 8 月 13 日 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 法规 ) , 2006 年 7 月 1 日 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 RoHS 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管理办法》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见图 1. 《管理办法》的管理模式。
与《管理办法》不同,欧盟 RoHS 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 WEEE 指令附件Ⅰ A 中十大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
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 ROHS 指令的要求,符合 2005/618/EC 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 ROHS 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见图 2.ROHS 指令的管理模式。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不同。 由于《管理办法》和 ROHS 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管理办法》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的 RoHS 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 《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 ( 3C 认证 ) 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的 ROHS 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 ROHS 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
huyong2003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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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过还有中国的ROHS,我们现在都按欧盟的要求做,否则别想跟外资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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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6个方面的不同:
    ①我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②我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我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泛。
    ③我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④我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 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⑤我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⑥我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报告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首先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 “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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