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jchan48(jjchan48) 发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比较,各自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所以两者个别地方还是有略小差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