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楊木易(Ins_cbfb3fb4) 发表:1、您所说的是测量设备的送校准,而不是样品的检验/检测。通常情况下只要针对客户每一批送校的测量设备,签订一份委托计量合同即可。不存在第2条所说的情况。
各位老师好!
1、有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中明确了客户要求,涵盖了委托单的内容,双方已签字盖章),实际送校设备同合同签订内容,这种情况客户送校是否还需要填写委托单?
2、如果客户实际送校设备不同于签订的合同,相当于合同签订后发生变化,按照要求应该重新进行合同评审,此时是否可用委托单来作为评审记录?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路老师,我的理解是:根据CL01 7.1.1要求来讲是需要有合同评审程序,那实验室是否执行了评审程序,直接做法就是编制合同评审记录。对于日常送校的客户,采取以“计量业务委托单”形式作为业务评审,我们送校器具到计量院他们也就给了我们一份委托单,那我们也应该是可以如此操作,不同点是,我们委托单未体现费用,计量院可以网上查询费用,那以委托单作为业务评审资料的话,就缺乏费用是否得到客户认可这一项。要么评审忽略这一条,要么改委托单格式,要么看还有什么其他方法没?
1、您所说的是测量设备的送校准,而不是样品的检验/检测。通常情况下只要针对客户每一批送校的测量设备,签订一份委托计量合同即可。不存在第2条所说的情况。
2、客户有可能是异地的,是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送校,并非由客户人员亲自送测量设备上门。所以也只需网签合同即可。
3、能否满足客户的校准要求,签定合同前就可以拍板,所以基本上不需要合同评审。
4、委托单我们往往是针对企业的内部客户,这类客户通常不走签合同的流程。
原文由 Dream(Ins_cbfb3fb4) 发表:这一条款我估计检测实验室可能遇到比较多,校准实验室好像没听说过有合同评审记录。通常校准实验室在程序文件里有方法偏移的规定,在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时,如果客户的要求对于校准方法而言发生了偏移,那么当时就应该告知客户。如果客户执意要校,那么就应该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我想,这应该就相当于合同评审记录吧。
路老师,我的理解是:根据CL01 7.1.1要求来讲是需要有合同评审程序,那实验室是否执行了评审程序,直接做法就是编制合同评审记录。对于日常送校的客户,采取以“计量业务委托单”形式作为业务评审,我们送校器具到计量院他们也就给了我们一份委托单,那我们也应该是可以如此操作,不同点是,我们委托单未体现费用,计量院可以网上查询费用,那以委托单作为业务评审资料的话,就缺乏费用是否得到客户认可这一项。要么评审忽略这一条,要么改委托单格式,要么看还有什么其他方法没?
原文由 Dream(Ins_cbfb3fb4) 发表:我确实没有看见过哪家校准实验室有单独的《合同评审记录》,校准实验室的能力范围都在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了,且送校客户事先都应该已经做过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构建了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正常情况下的客户送校,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还需要评审吗?怎么评审和表述?客户的需要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评审完了吗,不是以文字约定的方式记录在委托合同里了吗?还需要搞什么单独的评审记录?我都想象不出这份《合同评审记录》要记录些什么内容与文字。
都需要做合同评审,校准实验室也需要从能力和资源、客户需求等方面进行评审。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确实没有看见过哪家校准实验室有单独的《合同评审记录》,校准实验室的能力范围都在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了,且送校客户事先都应该已经做过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构建了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正常情况下的客户送校,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还需要评审吗?怎么评审和表述?客户的需要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评审完了吗,不是以文字约定的方式记录在委托合同里了吗?还需要搞什么单独的评审记录?我都想象不出这份《合同评审记录》要记录些什么内容与文字。
原文由 Dream(Ins_cbfb3fb4) 发表:1、您文中也说了,客户的需要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评审,此时的评审结果就形成《合同评审记录》了。合同评审内容对客户要求(比如客户要求使用约定的方法、是否需要复校时间、量值符合性判断)等,送检的器具有环境、储存等特殊要求,证书需不要电子档、需不需要装订,包括一些客户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然评审记录包括但不限这些内容,评审结果表示我们有能力、资源满足客户要求那就可以签合同了。
1、您文中也说了,客户的需要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评审,此时的评审结果就形成《合同评审记录》了。合同评审内容对客户要求(比如客户要求使用约定的方法、是否需要复校时间、量值符合性判断)等,送检的器具有环境、储存等特殊要求,证书需不要电子档、需不需要装订,包括一些客户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然评审记录包括但不限这些内容,评审结果表示我们有能力、资源满足客户要求那就可以签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