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我们不一YOUNG】食品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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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方作为委托食品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即使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但不能免除委托方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过程中,依法依规生产是前提,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在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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