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仪”起享奥运】噪声检测结果超标,复查检测继续超标是否使用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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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等规定均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但2022年06月0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有按日计罚的规定。问:如第一次噪声检测结果显示超标,复查期间检测结果仍超标,是否可以适用按日计罚进行处罚?

回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此可见,“噪声污染”是一种现象,不是污染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因此不应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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