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粮油质量等级标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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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油质量等级标注的问题,贵部门曾有回复如下: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4-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推荐性国家标准要严格,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但应当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划分,即一级、二级、三级等,这是社会公众乐意接受的等级标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是进行明示。企业应当守诺诚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教如下:1.回复中的“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与“但应当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划分”是否有矛盾?
2.回复中的“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是否指的是质量项目中的质量指标可以超过,而不是质量等级可以超过?
急盼贵部门的答复,因为涉及我司包材是否需要修改。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8-12国家标准对产品已经有等级划分标准的,企业不应制定新的等级划分规则。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等级指标中,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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