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顺利完成2023年度清缴履约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额清缴时间
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交易配额清缴期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请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17:00点前,依据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逾期未完成清缴的企业,将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使用抵销机制进行配额清缴
纳管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上海碳普惠减排量(SHCERCIR)进行配额清缴。
(一)使用条件。CCER和SHCERCIR使用的总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的5%。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SHCERCIR应是根据I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具体交易规则另行发布。
(二)抵销程序。使用CCE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纳管单位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对抵销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具体流程参见http://www.reg-sh.org/“办事指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操作流程”。使用SHCERCI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见附件2)及由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出具的《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碳普惠减排量注销后由系统自动开具,样张见附件3)。
三、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发放
为逐步增强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提升碳市场活跃度,纳管单位在完成2023年度配额履约清缴后,对其按2023年度审定排放量的80%发放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
四、其他事项
书面申请受理地点为华山路1076号3号楼1楼,请将申请表word版和盖章扫描版同步发至邮箱dtzx@reg-sh.org。
联系人:徐 婷 62123126/22502669;
林 立 23115641;
碳普惠技术支持 24011563。
附件:1.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
2. 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
3. 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样张)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国家登记簿账户ID | |
履约年度 | | 申请抵销总量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及邮箱 | |
抵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项目所在地 | | 抵销量 | |
项目备案时间 | | 减排量产生时间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项目所在地 | | 抵销量 | |
项目备案时间 | | 减排量产生时间 | |
(如涉及多个抵销项目,请逐一列明) |
我单位已知悉上海市关于纳管单位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23年度配额清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请予审核。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履约年度 | | 申请抵销量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及邮箱 | |
我单位已知悉上海市关于纳管单位使用上海碳普惠减排量进行2023年度配额清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承诺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请予审核。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
(样张)
兹证明:
申请单位/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注销类型:上海碳普惠减排量
注销量: XXX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普惠Ⅰ类减排量
XXX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普惠Ⅱ类减排量
注销用途:用于XX公司XX用途
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
XXX年XXX月XXX日
证书编号:XXXXXXXXXXXX
相关注销信息可在“一网通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碳普惠专区进行查询
PDF附件
16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