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水分子(yanli197604) 发表:
正文(略)。
首先,需要再次明确CNAS对于认可标识使用的要求:
实验室或仪器校准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中,如果结果全部或部分不在认可范围之内,或者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志或认可状态。
当报告或证书中含有非认可项目时,应明确注明此项目不属于认可范围。 实际上CNAS-R01:2023《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并没有说
部分项目不在认可范围时不得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
确保客户理解并接受在不需要体现CNAS资质的项目上标注“该项目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是CNAS的规定要求。
对于不需要体现CNAS资质的项目,虽然按规定需要标注“该项目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但为了避免给客户造成误解,可以在该标注后额外添加一句解释性文字,如“但本项目已实际获得CNAS资质,根据客户需求未在此处体现”。 实际上楼主的所有项目均在认可范围内,不存在需要注明
“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这种说法是对第5.3.4条的曲解。如果确实有部分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可以依据第5.3.12条,另行出具不带CNAS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但应确实是不在认可范围,
而不是将已获认可项目说成是不在认可范围。
如果报告中同时包含了需要体现和不需要体现CNAS资质的项目,那么在加盖CNAS章时需要特别谨慎。确保CNAS章只加盖在需要体现CNAS资质的项目所在的报告部分,或者在整个报告上加盖CNAS章时,附带一份详细的CNAS认可范围说明,以明确哪些项目在认可范围内。 这不是吃饱了撑着没事干吗?你盖了CNAS认可标识章,客户需要时自然会关注采纳。客户不需要时,即便是盖了CNAS认可标识,也不会受任何影响。相反,未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带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即以第一方身份出具的正式报告),几乎是百分之百地得不到客户的客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