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委托加工可以有两个委托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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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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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委托加工,是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某个产品,因为B公司有生产许可资质,A公司没有,A公司对此产品是食品安全质量的主要负责人;
现在遇到了问题,就是A公司+B公司,共同委托C公司生产某个产品,包装标识上打2个委托方,这个情况是否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是否允许这样的操作以及标签的标识?这样操作就是产品是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无法确定,变成了2个。

经常看到的是,以委托方,好几个受委托方的情况,现在不太清楚有2个或更多的委托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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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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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公司和B公司共同委托C公司生产产品,并希望在产品包装上标识两个委托方的名称,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需要确保所有的标识内容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来说,包装标识上应当清晰地标明两个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受托方C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同时,还需要确保所有其他法定要求的信息,如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都得到适当的标注。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的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dong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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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123(m3149125) 发表:
如果A公司和B公司共同委托C公司生产产品,并希望在产品包装上标识两个委托方的名称,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需要确保所有的标识内容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来说,包装标识上应当清晰地标明两个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受托方C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同时,还需要确保所有其他法定要求的信息,如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都得到适当的标注。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的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这个是法律有明确的解释,还是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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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 4.1.6.1.3 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然而,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同时标注两个委托方,需要在标签上进行明确识别,以便确定该批产品具体是由哪个企业委托生产的。
从实际操作和责任界定的角度考虑,多个委托方在合作时,最好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出现问题时的纠纷和责任推诿。同时,在标签标识上尽可能清晰准确地传达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能够有效追溯和判断责任主体。
dong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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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楼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 4.1.6.1.3 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然而,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同时标注两个委托方,需要在标签上进行明确识别,以便确定该批产品具体是由哪个企业委托生产的。
从实际操作和责任界定的角度考虑,多个委托方在合作时,最好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出现问题时的纠纷和责任推诿。同时,在标签标识上尽可能清晰准确地传达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能够有效追溯和判断责任主体。
认同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双发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里面要在标签上明确识别,以确定该批次产品具体有哪个企业委托生产,这个不是太理解。实际上这个产品来说,就是有2个企业委托,不管批次,每批次这个产品都是2个企业,所以这个没法在标签上进行识别了。
是不是可以理解,如果没有明确,那是不是说2个委托方都有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再看委托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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