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楼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 4.1.6.1.3 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然而,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同时标注两个委托方,需要在标签上进行明确识别,以便确定该批产品具体是由哪个企业委托生产的。
从实际操作和责任界定的角度考虑,多个委托方在合作时,最好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出现问题时的纠纷和责任推诿。同时,在标签标识上尽可能清晰准确地传达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能够有效追溯和判断责任主体。
认同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双发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里面要在标签上明确识别,以确定该批次产品具体有哪个企业委托生产,这个不是太理解。实际上这个产品来说,就是有2个企业委托,不管批次,每批次这个产品都是2个企业,所以这个没法在标签上进行识别了。
是不是可以理解,如果没有明确,那是不是说2个委托方都有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再看委托加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