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求助:关于RoHS拆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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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_an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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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中:"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3的产品"列为EIP-C类.
在 GB/Z 20288-2006《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 中"3.5当拆分对象难以进一步拆分且质量≤10mg时,不必拆分,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3.6 当拆分对象难以进一步拆分且体积≤1.2mm3时,不必拆分,可以整体制样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关于上面拆分准则,在两个标准中提到的原则是不一样的.我们在实际检测时对产品的拆分到底是以哪个为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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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jw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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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像楼主描述的一样。这些标准也未免太不严谨了,同一个时间出台的文件,虽然一个是SJ,一个是GB。但内容的联系性那么强,却没看到相互的引用。居然还出现同一个定义的不同规定。而且看看两份文件的制定者都是那几个机构,出现这种结果,真让人失望。

有些时候会互相抄袭,有些时候却闭门造车。

楼主想按照这方法来做的话,最好还是参照较严的规定。
天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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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fish_angi 发表:
在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中:"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3的产品"列为EIP-C类.
在 GB/Z 20288-2006《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 中"3.5当拆分对象难以进一步拆分且质量≤10mg时,不必拆分,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3.6 当拆分对象难以进一步拆分且体积≤1.2mm3时,不必拆分,可以整体制样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提交检测."
关于上面拆分准则,在两个标准中提到的原则是不一样的.我们在实际检测时对产品的拆分到底是以哪个为标准?谢谢!


引用 GB/Z 20288-2006《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中的规定比较好。

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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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只要你满足要求更严格的那一个,那不就代表同时也是符合另一个的吗??
yisen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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