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1 在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之前,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2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要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5.2.1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首先要考虑实施监测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a.评价核设施对放射性物质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
b.测定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或照射量率的变化;
c.评价公众受到的实际照射及潜在剂量,或估计可能的剂量上限值;
d.发现未知的照射途径和为确定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传输模型提供依据;
e.出现事故排放时,保持能快速估计环境污染状态的能力;
f.鉴别由其他来源引起的污染;
g.对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实施调查;
h.证明是否满足限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和要求。
5.2.2 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还要考虑下列客观因素:
a.源项单位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对毒性和潜在危险;
b.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概率以及环境后果;
c.排出流监测现状,对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要求程度;
d.受照射群体的人数及其分布;
e.源项单位周围土地利用和物产情况;
f.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代价和效果;
g.实用环境核辐射监测仪器的可获得性;
h.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素。
5.3 对于核设施,其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和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3.1 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
5.3.1.1 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应体现下述目的;鉴别出核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居民组;确定环境本底水平的变化;以及对运行时准备采用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查和模拟训练。
5.3.1.2 核设施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γ辐射水平及其变化;核设施附近的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资料;主要生物(水生、陆生)种群与分市;土地利用情况;人口分布、饮食及生活习惯等。
5.3.1.3 核设施运行前放射性水平调查至少要取得运行前连续两年的调查资料,要了解一年内放射性本底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间的可能变化范围。
5.3.1.4 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地理范围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对于大型核设施供评价用的环境参数一般要调查到80km。
5.3.2 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大纲
5.3.2.1 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制定要依据监测对象的特点以及运行前本底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而定。
5.3.2.2 核设施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应考虑运行前本底调查所确定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组。测量或取样点至少必须有一部分与运行前本底调查时的测量或取样位置相同。
5.3.2.3 对于存在事故排放危险的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必须包括应急监测内容。
5.3.2.4 对于准备退役的核设施,必须制定退役期间以及退役后长期管理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4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利用活动,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内容可相应简化。
5.4.1 对于5.4条中指出的实践,一般不需要进行广泛的运行前本底调查工作,但在运行前应取得可以作为比较基础的环境放射性本底数据。
5.4.2 对于5.4条中所指明的实践,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其环境核辐射监测主要应针对放射性排出流的排放口或排放途径进行。
5.5 随着情况(源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环境核辐射监测经验的积累,监测大纲要及时调整。一般在积累足够监测资料后,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当从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