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再论整机物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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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子已被lotus_sum设置为精华;
很久没在法规理解上出现如此针锋相对的观点了,针对整机物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与jeewah一直在另一个帖子下讨论,但是参与人员有限,所以另开主题。J兄和其他板油也都谈谈自己的理解阿,真理不辩不明,欢迎大家踊跃理性讨论阿。

原文由 jeewah 发表:
检测报告(针对物料)
1、对各物料进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没有就是ND;
2、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主要是将砷等元素进行换算;
3、出具评估结果,大于0.1%的给出数据,小于0.1%的直接表示小于0.1%,没有数据的,不能写ND(这不是检测结果).

产品评估报告(针对整机)

根据评估结果对有数据的各物料进行计算后,再针对整个产品进行计算.

对于一个整机物品的报告,应该是两份:检测报告、评估报告,其中检测报告分检测结果和评估结果。


上述jeewah对于检测报告的观点,赞同。

但是对于整机SVHC含量的计算或评估,jeewah的观点是,各SVHC含量低于0.1%的部件或材料就可以不纳入最后整机SVHC含量计算的范围。整机SVHC含量计算只考虑SVHC含量超过0.1%的部件,将所有超0.1%部件的SVHC总量算出来,除以整机,即为最后整机SVHC含量。

对于这一观点,我有三个疑问:
1,该观点的法规依据是什么?我在法规中并没有找到整机SVHC含量计算可以不考虑含量低于0.1%的部件这种说法。请指教。

2,部件的SVHC含量低于0.1%,不代表就是ND或者不含有,也可能是0.09%,如果直接不考虑,这也太悬乎了吧?
举例:某产品共含A、B两个部件,其重量分别为10g和5g,含有HBCDD的含量分别为0.09%和0.2%。那么计算这个产品的SVHC含量,按jeewah的观点,A部件的HBCDD含有量不予考虑,则:C(整机)=(0.2%*5g)/(10g+5g)=0.066%,整机HBCDD含量未超过0.1%;而我认为应该是如下算法:C(整机)=(0.2%*5g+0.09%*10g)/(10g+5g)=0.126%,整机HBCDD含量已超过0.1%。

3,每年出口至欧盟的产品中某SVHC总量是否超过1吨/年,这个总量计算,也是需要考虑每个部件的含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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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eewah 发表:
进口商进口三种物品到欧洲,A产品中DEHP浓度为0.09%,B产品中DEHP浓度为0.2%,C产品中DEHP浓度为0.3%,假设这些数据都是准确的,此时,该进口商就不需要计算A产品中的吨位数。

根据REACH关于SVHC信息传递要求、通报要求,对于物品中SVHC浓度低于0.1%的是不作要求的;
部品也属于物品,许多部品组成一个产品,作为一个部品供应商,卖出去的是物品,如果里面SVHC浓度小于0.1%,根据REACH要求,也是不需要传递信息的。
单一材质的部品也可以看作配制品,而REACH也规定,只有非危险配制品中SVHC浓度大于0.1%时,才需要告诉接受者。

物质----配制品(物料)----部件或物品,供应链上的信息传递是一脉相承的。




1,假如我出口一个包含ABC三个部品的整机去欧盟,欧盟考虑的是我的整机这个物品,而不是将其当作A、B、C三个物品。所以在评估这个整机是,A、B、C三个部品,无论其SVHC含量是多少,都应该纳入评估范围。你所谓的部品也是物品,所以部品含量低于0.1%则不纳入考虑范围,明显的概念混淆。

2,显然当且仅当整机中所有部品SVHC含量均低于0.1%时,才可以都不考虑其具体的含量数据。否则全部要考虑。

3,看原文:article33.1:
1. The supplier of a substance or a preparation shall provide the recipient of the substance or preparation with a safety data sheet compile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II:
(a) where a substance or preparation meets the criteria for classification as dangerous in accordance with Directives 67/548/EEC or 1999/45/EC; or
(b) where a substance is 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and toxic or very persistent and very bioaccumulati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teria set out in Annex XIII; or
(c) where a substance is included in the list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59(1) for reasons other than those referred to in points (a) and (b).
这里面的shall译作必须,也就是说符合下述条件就必须向接受方提供SDS。这是强制性要求。但是显然不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假如不符合那些条件,就一定不需要提供SDS。
article33.1: Any supplier of an article containing a substance meeting the criteria in Article 57 and ident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59(1) in a concentration above 0,1 % weight by weight (w/w) shall provide the recipient of the article with sufficient information, available to the supplier, to allow safe use of the article including, as a minimum, the name of that substance.
这里的理解同上,也就是如果SVHC超过0.1%就必须给客户传递信息,但依然不能理解为不超0.1%就不用传递。如果是这样,那我产品如果评估的结果小于0.1%的话,那我是不是可以不理客户的调查?
所以法规中其实都只是规定了强制提交SDS和强制传递信息的条件,而并没有规定无需提交SDS和无需传递信息的条件。

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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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eewah 发表:
抛开测试,谈谈供应链上的信息调查。
1、物质或配制品需要用SDS传递信息,单一的SVHC物质是肯定要出具SDS给接受者的,配制品中SVHC浓度大于0.1%,也是需要出具SDS的;
2、配制品/物质加工成物料(也可以说是部件),比如合金加工成金属件,仅仅是物理加工,则合金成分与金属件成分一致;PVC塑料粒子加工成塑料件,虽然加热时可能会产生HCL物质,但这些偶然的微小的化学变化所产生的物质是不被REACH考虑的,可以认为PVC粒子和塑料件的组成成分是一致的,(当然,如果是化学反应型加工,就另当别论了)。如果PVC粒子中含有杂质DEHP为0.05%,因为没有超过0.1%,所以粒子供应商可以不用告诉客户含有DEHP的杂质及浓度;
3、塑料件可以看作是物品,也可以看作是物料(配制品),因为没有来自塑料粒子的SVHC信息,默认为DEHP低于0.1%,不需要告诉其客户DEHP的信息;
4、部品(或物料)构成整机产品,因为没有来自部件(物料)的SVHC信息,也默认为部品中DEHP低于0.1%,不需要对其进行计算(也无从计算)。
(这里的讨论无关客户的特别要求以及某些限制用途,针仅对供应链上的信息传递。0.1%的浓度是针对信息传递的规定,并不是对检测结果的判定,该ITS报告中的小于0.1%的结论是指不需要进行信息传递,是符合REACH的。)


对于你的1,2点赞同。

第3点:首先,“塑料件可以看作是物品,也可以看作是物料(配制品)”这个值得商榷吧,塑料件已然成型,有其特定功能和形状,就已经是物品了,怎么能看成是配制品呢?其次,“默认为DEHP低于0.1%,不需要告诉其客户DEHP的信息”,这个也很主观,低于0.1%就不用告诉了?你不告诉那客户怎么办?只能自己测试了。

第4点:“部品(或物料)构成整机产品,因为没有来自部件(物料)的SVHC信息,也默认为部品中DEHP低于0.1%,不需要对其进行计算(也无从计算)”,OK,我明白了,你说“也无从计算”这句话很重要,原来整机评估不考虑SVHC含量低于0.1%的部件,是因为无从计算,所以你就将<0.1%默认为0或ND了?
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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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eewah 发表:
假设出口一条线材去欧盟,铜线里面SVHC都低于0.1%,那么进行计算时不考虑;而绝缘皮里面的HBCDD、DEHP都有2%;
这时候这个电线该如何评估?

-----------------------------------------------------------
计算线皮中DEHP质量,除以整个电线质量,看是否超过0.1%.


按照以上观点:拿线皮中的DEHP质量,除以整个电线质量,得出电线的DEHP含量。这不是说DEHP含量低于0.1%的材料(线芯)可以不纳入考虑,而是将其含量按0来考虑的。
fank-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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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alent 发表:
原文由 jeewah 发表:
假设出口一条线材去欧盟,铜线里面SVHC都低于0.1%,那么进行计算时不考虑;而绝缘皮里面的HBCDD、DEHP都有2%;
这时候这个电线该如何评估?

-----------------------------------------------------------
计算线皮中DEHP质量,除以整个电线质量,看是否超过0.1%.


按照以上观点:拿线皮中的DEHP质量,除以整个电线质量,得出电线的DEHP含量。这不是说DEHP含量低于0.1%的材料(线芯)可以不纳入考虑,而是将其含量按0来考虑的。


如果按上述来说进行评估SVHC的话,还不如将整根电源线全部溶解进行啊!
但问题是对于更大的设备了?是不是需要先按均质材料进行评估,算出每种均质材料SVHC的含量,逐一进行相加,在除以整个产品的质量来进行换算。
jee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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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REACH 31条,以及REACH附件2,对SDS的要求:1、物质或配制品分类为危险品时,或2、物质为PBT、VPVB时,或3、物质不是因为1、2的原因但被列入候选清单时(确定为SVHC),应向接受方提供SDS。

根据REACH第57条、59条,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均为CMR、PBT、VPVB以及等同物质,首批15种SVHC分别属于CMR、PBT、VPVB。
根据1999/45/EC,CMR类物质在配制品中浓度大于等于0.1%时,导致配制品分类为危险品,反之,一种配制品如果因为含有CMR被分类为危险品,则其中必然至少有一种CMR大于等于0.1%。需要提供SDS。
根据REACH规定,配制品中PBT、VPVB浓度大于等于0.1%时,无论是否危险配制品,需要提供SDS。
因此,ECHA/PR/08/38-REV中配制品商的责任:当配制品中含有至少一种SVHC浓度大于等于0.1%时,需要提供SDS。

所有的成文立法,都只规定适用条款。法律规定杀人,就得判死刑,但并没有规定没有杀人的情况,因为不需要规定。



jee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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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重在信息传递,供应商如果没有告诉你SVHC信息,意味着供应产品中SVHC没有达到传递要求。
供应什么,就负责什么。
至于物料、配制品和物品的关系,我只是针对里面的物质组成进行类比。
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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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eewah 发表:
根据REACH 31条,以及REACH附件2,对SDS的要求:1、物质或配制品分类为危险品时,或2、物质为PBT、VPVB时,或3、物质不是因为1、2的原因但被列入候选清单时(确定为SVHC),应向接受方提供SDS。

根据REACH第57条、59条,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均为CMR、PBT、VPVB以及等同物质,首批15种SVHC分别属于CMR、PBT、VPVB。
根据1999/45/EC,CMR类物质在配制品中浓度大于等于0.1%时,导致配制品分类为危险品,反之,一种配制品如果因为含有CMR被分类为危险品,则其中必然至少有一种CMR大于等于0.1%。需要提供SDS。
根据REACH规定,配制品中PBT、VPVB浓度大于等于0.1%时,无论是否危险配制品,需要提供SDS。
因此,ECHA/PR/08/38-REV中配制品商的责任:当配制品中含有至少一种SVHC浓度大于等于0.1%时,需要提供SDS。

所有的成文立法,都只规定适用条款。法律规定杀人,就得判死刑,但并没有规定没有杀人的情况,因为不需要规定。





这么多条款依然是讲的物质和配制品(混合物)需要传递SDS的条件。那么整机计算可以不考虑低于0.1%部件的条款呢?请列举出来

另:假设法律规定了杀人就得判死刑,那并不代表说没杀人就不判死刑。这是题外话
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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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eewah 发表:
REACH重在信息传递,供应商如果没有告诉你SVHC信息,意味着供应产品中SVHC没有达到传递要求。
供应什么,就负责什么。
至于物料、配制品和物品的关系,我只是针对里面的物质组成进行类比。

REACH确实是信息传递。但毕竟供应链中各个环节所生产的东西是不同,复杂性是不一样的。
所以供应链各环节对于所收集的信息的整合也会不一样。
如果简单的认为供应商未传递信息那就不考虑其SVHC含量,那么显然自己的最终成品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原因在1,2,3楼已讨论)。
实际上你这些理论依然是在绕圈,并未讨论到核心议题——即为什么整机计算时SVHC含量低于0.1%的部件可以不考虑?看看你之前的一些说法,是真的没考虑这些低于0.1%的部件吗?实际上你考虑了,只不过你认为 <0.1%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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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法规规定了SVHC超过0.1%的是必须传递,-〉没超过0.1%,就不是必须传递
不排除,某个材料含有,但是不计算到1吨/年。

再者,对于SVHC超过1吨/年需要通报,其实有个先前的条件,就是SVHC含量超过0.1%,
jee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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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是我表述不清楚。
物品中的SVHC信息从哪里来?上游!
供应链上的SVHC信息,最开始是物质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给配制品制造商,配制品供应商再按要求提供给物料或物品制造商。
如果配制品供应商觉得不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则表示其配制品中SVHC是小于0.1%的。
既然物品制造商没有接收到供应商传递来的SVHC信息,就会认为供应品中SVHC没有超过规定浓度,也就不需要计算了。
至于某些危险物质,虽然不需要进行信息传递,但必须注意限制、授权、风险控制等条款,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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