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规定的要点是什么?
该拟议中的规定有以下要点:
· 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占有供在美国消费的食品机构、设施,其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必须到FDA进行机构登记;
· 本规定所涉及的机构、设施须于2003年12月12日前登记;
· 美国国内机构、设施须向FDA登记,无论其食品是否进入国际市场;
· 外国机构、设施可指定一位美国机构作为负责其登记事宜的代理;
· 如果外国机构、设施生产的食品要由美国境外的另外机构、设施进行加工或包装,该外国机构、设施可免于登记。若上述另一机构、设施的加工或包装业务仅限于在包装物上贴标签或其他微不足道的加工,则该机构、设施不得免于登记。同时,对此机构、设施产品进行微不足道的加工的这一微不足道的加工亦须登记;
· 免于登记的微不足道的加工如下:
农场、零售部门、餐馆、非赢利性的食品制作或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食品机构、不从事加工的捕鱼船(见Sec. 123. 3(k)的定义)、以及美国农业部(USDA)根据"联邦肉类检查法"、"家禽产品检查法"和"蛋品检查?quot;及专门管辖的机构所规定的所有机构、设施;
FDA积极鼓励电子登记,因为这种方式比邮件登记对登记机构和FDA都更快捷、更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