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力图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2. 本计划适用期间
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
3. 有关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思想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国内国外食品流通的各阶段,必须要有切实的措施。从这个观点看来,要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需要出口国从生产、制造、加工等(以下简称「生产等」)环节,到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阶段,将实施以下措施。
(1) 确认根据法第27条的进口申报等规定,以法第11条或者第18条的食品等规格基准为首的基本信息情报。
(2) 按《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
(3) 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违反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4) 按《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17条规定,如有必要将对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实施全部进口禁止,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5) 按《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令其禁止或停止进口营业,纠因整改。
(6) 通过向日本食品卫生管理相关的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两地间协商,实地调查,技术互助等,共同促进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状况改善。
(7) 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从业者责任,应通过召开讲习会以及进口前指导等方式促进其自主卫生管理。
(8) 被断定违反法律以后,在采取废弃处分等措施的同时,将对外公开违反事例,指导进口商,采取对策防止事件再发。
(9) 进口以后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道府县在设置了保健所的市和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检疫所和都道府县发现违反时,厚生劳动省、检疫所及有关都道府县需共同合作,让进口商迅速采取回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