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关注香港新食物安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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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香港 食品安全 法规

为确保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促进公众健康和提升市民的生活素质,香港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已进入实质阶段。目前香港的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作出规定。但最近几年在香港发生的与水生动物、水产品及禽蛋有关的食物安全事件以及三聚氰胺问题的发生,使广大市民对食物安全日益关注,同时也暴露了《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高风险或广受关注的食物类别未受到规管或规管不足,食物环境卫生署缺少授权对进口食物审核是否符合特定食物安全标准的法定权力,政府部门缺少关于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信息资料,也无权在危急事件发生时发出禁止进口令或禁售令或回收令。2007年香港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宣布会推出《食物安全条例》,设立一套全面的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登记制度、溯源制度;对部分《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内容进行修改,以符合目前形势需要,保障食品安全。

相对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要求任何从事食品进口或分销业务机构或个人向食环署进行登记;二是规定食品进口、批发供应商必须妥善保存食品交易记录,提高食品溯源能力;三是授权食物及卫生局就特定食物类别实施进口管制,卫生局计划将对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禽蛋以及水产品实施进口管制;四是授权食环署在公众卫生受到危害时,实施禁止输入和供应问题食品或采取命令召回措施;五是对立法规管的食物定义范围有所扩大:将活生水产品和供人食用的冰块列为食品;添加禽蛋产品为进口管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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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4月2日从厦门检验检疫局获悉,香港一项有关营养食品标签的新规定历经近二年宽限过渡期,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所有在香港市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除特殊膳食用食品外)要求标示“1+7”营养声称内容。包括: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等7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
  该规定要求,如果在标签上有出现其它任何营养声称的,还必须增加标明涉及声称的营养素含量;营养标签的标注应科学,在标签上不得标注诸如“健康的”、“有益的”此类模糊营养声称。同时,港府还规定了16种情况可豁免标注营养标签。其中包括每年在港销售量不超过3万件的相同版本预先包装食品,但必须向香港食环署提出申请。
    这项名为《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的新规定,是香港政府于2008年5月28日立法会通过的。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选择健康的食品、鼓励食品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食品,打击误导或欺诈成分的食品。
    据了解,中国香港有近九成的食品依靠进口,其中六成来自中国内地。据不完全统计,厦门检区2009年输往中国香港的食品就有2.5万吨、货值3800万美元。主要涉及果蔬罐头、肉类罐头及肉制品、中式糖制品、米面制品、调味品、水产品、茶叶、食用菌等,这些食品绝大部分均涉及需标注营养声称。
   厦门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输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当前应详细掌握香港《修订规例》要求,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商的信息沟通,严把输港食品源头质量关。同时,要做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标注工作,确保输港食品营养标签符合香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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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其他省市也应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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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7 17:36:28 Last edit by binglang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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