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环评要求
(一) 选址要求:对移动基站建设项目应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在其安全防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有或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项目,要尽量远离村庄,避让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和自然保护区。
(二)监测比例要求:对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监测抽测比例不低于15%,抽测原则: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敏感点应全部监测;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发射设备项目,应对敏感点全部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监测。
(三)位置变更要求:对移动基站项目:,建设位置变更在100米范围内的,建设前应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超过100米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对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
(四)公众参与要求:
1、移动通讯基站项目每个典型基站附近的现场调查不少于5人,现场调查应在建设项目60米范围内进行。
2、其他辐射建设项目:报告书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200人;报告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60人;特殊情况,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应与环评报告相一致。
第十四条 验收审批需上报材料(含电子版)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
2、审查修改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2份(验收调查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执行报告2份。
4、建设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