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单(66种) | ||
农药名称 | 禁/限用范围 | 备注 |
氟苯虫酰胺 | 水稻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涕灭威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内吸磷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灭线磷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氯唑磷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硫环磷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乙酰甲胺磷 |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
乐果 |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
丁硫克百威 |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
三唑磷 | 蔬菜 | |
毒死蜱 | 蔬菜 | |
硫丹 | 苹果树、茶树 | |
农业 | 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 |
治螟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蝇毒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特丁硫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砷类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杀虫脒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铅类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氯磺隆 | 农业 |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 |
六六六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硫线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磷化锌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磷化镁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磷化铝(规范包装的产品除外) | 农业 | 1、规范包装: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 2、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
磷化钙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磷胺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久效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甲基硫环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甲基对硫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甲磺隆 | 农业 |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保留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
甲胺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汞制剂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甘氟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福美胂 | 农业 |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
福美甲胂 | 农业 |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
氟乙酰胺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氟乙酸钠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二溴乙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二溴氯丙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对硫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毒鼠强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毒鼠硅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毒杀芬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地虫硫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敌枯双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狄氏剂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滴滴涕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除草醚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草甘膦混配水剂(草甘膦含量低于30%) | 农业 | 2012年8月31日前生产的,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
苯线磷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百草枯水剂 | 农业 |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
胺苯磺隆 | 农业 |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 |
艾氏剂 | 农业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花生 | |
灭多威 | 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 | |
水胺硫磷 | 柑橘树 | |
杀扑磷 | 柑橘树 | |
克百威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甘蔗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
甲基异柳磷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甘蔗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
甲拌磷 |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 |
甘蔗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
氧乐果 | 甘蓝、柑橘树 | |
氟虫腈 |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 禁止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方面使用 |
溴甲烷 | 草莓、黄瓜 | |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 |
农业 |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 |
氯化苦 |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
三氯杀螨醇 | 茶树 | |
农业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
氰戊菊酯 | 茶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