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概念混淆的陆云在地毯楼层的帖子总算搞清楚了“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两个概念的区别。 9楼某人的嘴就是贱。我“地毯”楼层哪句话扯了测量设备的实际
“计量特性”啦?
“所使用的测量设备规定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计量技术要求”是“计量特性”, 这些
“计量技术要求”是
“计量特性”吗?那是对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的最低“计量技术要求”(合格判据,下同)你懂不懂?都已经教了你这个“学术流氓”无数遍了,
无论是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的“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还是根据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按照三分之一原则导出的“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都是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实际“计量特性”的最低“计量技术要求”。你这个“蠢得死”就是教不会。
测量设备都还没有被检定/校准,测量设备的实际
“计量特性”就出来啦?这是哪台测量设备的实际
“计量特性”?这个“计量特性”与哪个“计量技术要求”进行比较?怎么比较?是不是不需要检定/校准就可以比较啦,学术流氓?
只要检定或校准得到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满足这个导出的“计量要求”,该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就可以判定为“可用”。 你前一段还说:
“所使用的测量设备规定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计量技术要求”是“计量特性”,怎么现在就改口说:
检定或校准得到的才是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啊?你导出的“计量要求”难道没有与
检定规程里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相同一致可能性吗?如果一致,那么就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你告诉大家,经检定合格的怎么“不可用”,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又怎么“可用”?《检定证书》已经进行过比较、验证,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需要你脱了裤子放屁再做“计量确认”吗?
也就是说,可“认为只要满足试验限值要求的设备即可以满足试验要求”,判定为“可用”。 自己概念都一塌糊涂,还有脸在这里唆泡。“试验限值要求”是
被测对象的合格判据,居然也把它当成
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
RB∕T 039的5.2.2条b)款说的“计量要求”,即为“计量确认”概念中的“计量要求”。检定或校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确认”是对“计量特性”的符合性确认,而测量设备能用与否的“符合性确认”才是对“计量要求”的符合性确认。因此,5.2条标题所说的“符合性确认”并非检定或校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确认”,而是直接对测量设备能用与否的“符合性确认”,是符合“计量确认”定义的“符合性确认”。 既然承认RB∕T 039的5.2.2条b)款所说的:
“检测实验室应根据行业要求、仪器设备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规定应能达到的要求”就是“应达到的要求”或“预期使用的要求”,你学术流氓还没完没了地放那么多屁干什么?此时
合格与否的“合格判据”与
能用与否的“合格判据”相同,你学术流氓整出个“合格不能用”,或“不合格能用”案例出来给大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