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2023年8月31日颁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想咨询一下: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我司向A公司采购商品,A公司向C工厂采购商品,
合同是A公司与C工厂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我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
但实际产生委托行为的是我司,且标签上委托方也是我司,
请问我司需要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吗?还是只由A公司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即可?
盼复,谢谢。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3-11-09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实际产生委托行为的是贵司,委托方也是贵司,应当由贵司完成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