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上条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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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资友:
公司销售散装食品,委托朋友工厂代工,包装上面未标识委托方,而按“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要求,在电商销售快递上面张贴了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标签上面使用我司的商品条码,现被一打假投诉,投诉代工厂冒用我司条码,按条码管理办法包装上面未体现委托代工得使用代工厂条码,
请问下包装上面未印刷委托方,有代工合同与包装上面品牌实际人能不能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这点上面进行回应,避免首违免罚或是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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