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室(以下通称“储存仓库”)内,实行“双人双锁”封闭式管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以及灭火方法不相同的物品不得混放。
3、易制爆化学品储存仓库必须设有明显的外观警示标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上墙。
4、储存易制爆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安装必要的通风装置,并保持仓库干燥,同时要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
5、储存仓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履行值守、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室应安装必要的通讯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值守人员应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6、易制爆化学品储存仓库必须采用防爆插座、防爆灯、防爆墙防爆空调等,安装与内部值班室联网的防盗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7、严格执行易制爆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按时在双人监督下入库;易制爆化学品进、出库必须“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做好台帐登记。台帐应能直接反映剧毒化学品库存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8、领用后剩余的易制爆化学品由安全员监督当日返库,并做好台帐登记。
9、废弃、过期的易制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要按有关规定交由环保指定的单位集中进行处置。
10、《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由保管员负责、填写,必须妥善保管,无缺损、要求至少保存二年。
11、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12、保管员必须每天对仓库内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巡回检查,核对库存与台帐及危管平台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发现短缺,泄露,误售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告。
13、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14、小剂量存放场所以外的储存场所的保卫值班室应由治安保卫人员24h值守。值守人员每2h对储存场所进行巡查,巡查时应携带自卫器具。保卫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并保持24h畅通。
15、保管员应每天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发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查找,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16、定期对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有记录。
1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等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18、加强对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