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状元秀(baby073125) 发表:不是产品质量的,原来的检测报告所检项目都是合格的,客户是说因为当初业务是先联系好了,先进行了检测,委托检测合同是后面才签订的,就是“实际检测行为发生在前,合同签订在后”,然后他们担心“实际检测行为发生在前,合同签订在后”这种情况,会导致他们拿着检测报告去验收,会验收不通过。所以要求我们把签发日期延后至合同签订日期之后,但报告里面的其他内容均不作任何改变。所以客户实际上并不是要求我们把不合格的改成合格这种违规行为
关键是客户为什么要改日期。是因为原来出具的报告不能体现当前产品的质量,还是单纯的就因为最终客户要求。如果是为了蒙蔽消费者或者最终客户的话是不可以的。一般这种情况我们就是按照违规来处理的。
原文由 Emp丶(Insm_83afcc11) 发表:这种情况我倒觉得可以,不过最好有一个声明之类的东西能有效规避风险。
不是产品质量的,原来的检测报告所检项目都是合格的,客户是说因为当初业务是先联系好了,先进行了检测,委托检测合同是后面才签订的,就是“实际检测行为发生在前,合同签订在后”,然后他们担心“实际检测行为发生在前,合同签订在后”这种情况,会导致他们拿着检测报告去验收,会验收不通过。所以要求我们把签发日期延后至合同签订日期之后,但报告里面的其他内容均不作任何改变。所以客户实际上并不是要求我们把不合格的改成合格这种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