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管道与设备
6.1 管道的施工、验收及焊接应符合《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2 管道敷设
6.2.1 氯乙烯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必要时可沿地敷设,但不宜埋地敷设。
6.2.2 氯乙烯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氯乙烯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氯乙烯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氯乙烯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易燃物品;
b. 氯乙烯管道不应穿过非氯乙烯生产使用的建筑物;
c. 氯乙烯管道消除静电接地装置,应符合4.4.3条规定;
d. 氯乙烯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
6.2.3 架空氯乙烯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氯乙烯管道与水管、氮气管等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架或栈桥上敷设时,其垂直和水平净距应符合化工工艺设计有关规定。与热管应分层敷设,热管在上方,氯乙烯管道在下方;
b. 氯乙烯管道与输送腐蚀介质(如氯气)的管道共架时,应采取防护腐保护措施;
c. 氯乙烯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
d.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氯乙烯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但不得直接焊在管壁上。
6.2.4 架空氯乙烯管道与建筑物、道路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化工工艺设计的要求。
6.2.5 架空氯乙烯管道与道路路面最小垂直净距不小于5m。
6.2.6 氯乙烯输送管道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内外侧和房顶,但其他方面应遵守6.2.2~6.2.5条规定。
6.3 管道泄漏量试验
6.3.1 管道泄漏量试验方法可分为水压法和气压法。
a. 水压法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在试验压力下维持15min,以无泄漏、目测无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束后应用无油气体将管内残液吹扫干净;
b. 气压法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15倍,升压应逐级进行,首先升至50%的试验压力进行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继续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每级稳压5min,以符合6.3.2条要求为合格。
试验时,应经厂安全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严禁使用易燃性气体作试验介质。
6.3.2 管道内气体试验压力达到管道正常运行状况下的最大工作压力后,保压24h,平均小时泄漏率不超过0.5%为合格。泄漏率(?A?)根据式(1)决定:
A=(1/24){1-[(273+t1)×P2]/[(273+t2)×P1]}×100% (1)
式中: P1、P2--试验开始、终了时管道内气体的绝对压力,Pa;
t1、t2--试验开始、终了时管道内气体的温度,℃。
注:当试验管道公称直径Dg不小于0.3m时,泄漏率=0.5%×(0.3/Dg)。
6.4 氯乙烯气柜
6.4.1 气柜周围应设有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
6.4.2 新建气柜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气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按GB J16的规定执行。
6.4.3 气柜的滑道和滑轮必须灵活好用。气柜的基础和支承必须牢固。
6.4.4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入口管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必须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6.4.5 气柜必须装有防雷装置,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使用容积为全容器的15%~8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得超过全容积的60%。在气柜30m内严禁烟火,在此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应按Ⅰ级区域场所防爆要求设计。
6.4.6 在寒冷地带,气柜水封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6.4.7 气柜在施工完毕或大修后,应按其结构类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必须做泄漏量试验,符合《钢制低压湿式气柜技术规定》、《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检验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6.5 氯乙烯聚合釜
6.5.1 聚合釜应遵守4.1~4.3,5.2~5.9条有关规定。
6.5.2 聚合釜应尽量安装在半敞开式框架结构的厂房内,规格相同的可集中布置。
6.5.3 聚合釜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现行的《聚氯乙烯聚合釜技术条件》的要求。
7 动火作业
7.1 在生产、贮运、使用氯乙烯的管道、容器、设备上动火,除必须事先办理动火手续外,尚须采取下列措施:
7.1.1 动火前,管道、容器、设备内应泄压、放尽物料,必须与运行系统采取隔绝措施(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联接管道),以切断物料来源,然后再进行置换、吹风;对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死角,应设法排净。
7.1.2 动火时,作业场所动火点的空间和管道、容器、设备内的氯乙烯浓度均应小于0.4%(V/V)。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0.5h,动火作业中每2h应重新分析;动火作业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
7.1.3 动火点周围10m以内的其他易燃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
7.1.4 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灭火器材,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7.1.5 动火后开车前,管道、容器、设备应进行气密性检漏试验,符合要求后,再以纯度大于97%的氮气置换至含氧小于3%(V/V)。
7.2 进入聚合釜、沉析槽等设备内动火检修时,除应遵守7.1条规定外,尚须执行8.1条有关规定。
8 设备内作业
8.1 清釜作业
8.1.1 作业前
a. 必须按清釜作业要求办理“入釜作业证”;
b. 必须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由两人负责切断电源,电源钥匙交清釜人员随身携带,搅拌按钮挂封牌;
c. 釜上氯乙烯单体阀、氮气阀必须堵上盲板,必须拆除聚合釜底阀与出料阀间的短管,其他所有阀门必须严密关闭;
d. 清釜前,必须先置换,排除釜内残留氯乙烯,取样分析釜内氯乙烯浓度小于0.4%(V/V)、含氧大于18%(V/V)后方可进入作业。分析取样时间应在进釜前0.5h之内,取样要有代表性。
8.1.2 作业中
a. 要向釜内继续吹送压缩空气或釜底抽真空排除清釜物内残存挥发的氯乙烯;
b. 必须由熟悉聚氯乙烯生产并能进行救护工作的人员釜外守釜监护,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c.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绳系于釜外的人孔旁,清釜人员还应戴好安全帽,釜外应备有长管式面具和其他急救器材,以便紧急情况进使用;
d. 所用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安全要求,应先着亮后才可放入设备内,并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8.2 进入沉析槽、浆料槽、氯乙烯贮槽和计量槽等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应按8.1条规定执行。
9 现场事故处理
9.1 发生氯乙烯中毒、燃烧、爆炸和大量外溢氯乙烯等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氯乙烯来源,并报告厂调度。
9.2 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进入事故现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有效防护器具。进入聚合釜、沉析槽内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长管防毒面具。
9.3 对氯乙烯中毒者,应进行不同情况下的抢救和治疗,见附录B(参考件)。
9.4 氯乙烯贮罐起火,可借罐体外大量水的喷淋,使氯乙烯单体降温冷却,氯乙烯管道起火,应迅速关闭氯乙烯阀门。氯乙烯隔断装置、压力表和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10 安全管理
10.1 应根据氯乙烯防护、治理系统装置的多少和复杂程度,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管理及装置维修组织。实行氯乙烯防护、治理措施及其装置各级人员负责制,并应有人负责运行操作,其维修、监测、监督专业人员和分管领导,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和业务学习,取得资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
10.2 抢救器材、消防器材及防护用具的管理和维修要落实到人,并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10.3 应制订必须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禁火动火安全制、设备内作业安全制、物料中间控制指标管理制、设备管理制、要害岗位管理制、值班人员守则、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故障报告及事故管理、计划检修、建立安全防护系统技术档案、安全防护工作奖惩制以及人员培训制度等。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均应有人管理并认真贯彻执行。
10.4 氯乙烯作业人员应进行入岗前体检,每年还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事氯乙烯作业。
10.5 定期测定氯乙烯防护、治理装置的技术效果,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排放标准时,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10.6 应有专人监督检查各防护装置的运行操作及备品备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