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4月18日,中国医药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发行局规定,对科学研究和化验分析需要的含金银化学试剂,每月含金产品的供应改为1克以下,含银产品的供应改为250克以下,超过限量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金银计划指标。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医药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相应制订《关于改变含金银化学试剂供应办法》。自1986年开始,各地供应的氯化金、硝酸银两个化学试剂品种,向当地银行申请金银计划指标,经批准后,将指标划转至上海等5个化学试剂货源单位,统一安排生产、组织收购和调拨供应。对其他含金银化学试剂品种,仍由上海等5个货源地列入金银年度计划,安排生产、收购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