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hyheying 发表:原文由 lingzhong 发表:原文由 hyheying 发表:
我认为所有测试结果都应该先修约再平均,而且修约后都是合格的才能平均,只要有一个结果在修约后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应该判不合格。关于测定结果的修约与判定,美国药典上有详细的例子。按照美国药典上的这种要求,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判为合格。
先修约再平均,他的出处在哪??具体是哪个章节里的??
我贴出的这个内容在USP总论(general notices)里面。
我认为不修约直接平均,然后将平均结果修约后再与标准比较来判定合格与否是不合理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结果是2.54%(合格),另一个结果是3.28%(显然不合格),平均结果2.91%,请问这样的结果你能判为合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