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期以来,围绕xx变电站是否该建的问题,许多所谓的“专家”纷纷发表高论,言必称“ICNIRP导则”,叫嚣着国内的标准比“ICNIRP导则”定的还要严格,“变电站非常安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影响”。许多善良的人们被这些专家“忽悠”了,觉得既然符合“国际标准”,那么自然可以高枕无忧了。 但是,这些专家的“忽悠”公众时,却可以隐瞒了“ICNIRP导则”的前提条件,所以我们有必要在这里揭开“ICNIRP导则”的目前和前提假设。 1、ICNIRP《导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对健康的已知危害效应,即对被暴露个体或他/她的后代健康有可以检测到的损伤”(ICNIRP:Purpose and Scope),是仅限于对人体“可以检测到的已知损害”。 2、ICNIRP《导则》是建立在较高的电磁能量水平上,考虑对人体产生“短时间的、即刻的健康效应,如接触导体所致的周围神经和肌肉的刺激、触电和烧伤,以及吸收能量后引起组织温度的升高”( ICNIRP :Basis of Limiting Exposure)。 由此可见,ICNIRP《导则》是建立在已经确定、并且短期内可以检测得到的危险的基础上,但是,大家想想,我们要长久的生活在变电站的电磁暴露中,它所带来的危害可能要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能显露出来啊!尤其是对孩子的白血病潜在影响啊!专家们,你们可以隐瞒前提,居心何在?
在国内不能直接套用ICNIRP《导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目的和范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以此制定我国的电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人体健康、生态和生活环境质量。而ICNIRP《导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对健康的已知危害效应,即对被暴露个体或他/她的后代健康有可以检测到的损伤”(ICNIRP:Purpose and Scope),是仅限于对人体“可以检测到的损害”。因此,两者的目的和范围不同。ICNIRP《导则》没有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影响,所以不能直接采用。 2.针对的电磁能量水平不同:ICNIRP《导则》是建立在较高的电磁能量水平上,考虑对人体产生“短时间的、即刻的健康效应,如接触导体所致的周围神经和肌肉的刺激、触电和烧伤,以及吸收能量后引起组织温度的升高”( ICNIRP :Basis of Limiting Exposure),防止“对健康的已知危害效应,即对被暴露个体或他/她的后代健康有可以检测到的损伤”(ICNIRP:Purpose and Scope)。而电磁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中的电磁场强度维持在“防止电磁场暴露引起人体主要生理指标变化,从而导致生理功能异常,即使是离开该环境后可逐步恢复正常” 的水平,“同时要考虑对电磁场长期暴露的潜在影响采取预防性原则”。由此可见,两者的电磁能量水平相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