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有关问题

浏览0 回复34 电梯直达
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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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独行的智慧(tanghuizhi01) 发表:
精神病鉴定的实验室,应该按医学实验室处理


是。
刑事法规定的,只有医院而且是指定的医院才有资质。
刑诉法关于资质的这一条规定和关于伤情重新鉴定的规定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r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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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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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版主,《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作为文书鉴定公安部直属机关,如果不申请实验室认可就无法申请鉴定机构。据我了解,公安机关内部有很多鉴定机构并没有实验室认可,也都挂了鉴定中心的牌子,怎么解释。
谢谢。
stand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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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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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obbypolice(bobbypolice) 发表:
请问版主,《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作为文书鉴定公安部直属机关,如果不申请实验室认可就无法申请鉴定机构。据我了解,公安机关内部有很多鉴定机构并没有实验室认可,也都挂了鉴定中心的牌子,怎么解释。
谢谢。

1点多钟还在夜游?注意身体啊。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是重复了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已。时至今日,全国仅有40余家公安字头的鉴定机构通过了实验室认可。不仅如此,即使实验室通过了认可,也不是所有的检测项目都获得了认可资格。  检验鉴定的合法性要一步一步来,事实就是这样。能够加挂牌子、理清机构就很了不起了,毕竟要先有“组织”才能再申请认可,所以,慢慢来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上还是一家独大,有关“自侦自鉴”的争议由来已久了。
bobby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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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说的“毕竟要先有“组织”才能再申请认可”
这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申请鉴定机构的步骤:具备认可—批准资质 正好相反,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先通过省厅授权的方法取得资质,但是作为部直属机关是不是就要通过刑侦局的直接授权(我们这个局还没有一家具有资质的单位)?我们想先通过取得实验室认可的方式再获得授权,这样主动权在我们这里(毕竟省去找部机关领导协调的工作),拿到认可再到我们部机关协调后获得授权,这个步骤可行否。
谢谢
端慎木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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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独行的智慧(tanghuizhi01) 发表:
17020是针对检查机构的

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是检查机构吗?


现在的官人们,逮着一个名头叫的响的,就非得上,总以为过了认可就是国家级的了,
也不看自己需不需要,能不能搞,
我们实验室就是不搞认可,这两年顶住上面的压力也不搞,
只因为没有必要,CMA足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了,干嘛非得要CNAS,

再说,说到法律效力,CMA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而CNAS是沿用国际通用做法,
且不谈以后要不要合在一起搞,目前的法律效力还是不一样的。

公安头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应该要具有法律效力,
CNAS够不够(效力),CMA行不行(组织),怎样才能挂牌搞鉴定中心,
考虑来考虑去都没用,
等来个《关于******的管理办法》之类的红头出台,
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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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obbypolice(bobbypolice) 发表:
您所说的“毕竟要先有“组织”才能再申请认可”
这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申请鉴定机构的步骤:具备认可—批准资质 正好相反,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先通过省厅授权的方法取得资质,但是作为部直属机关是不是就要通过刑侦局的直接授权(我们这个局还没有一家具有资质的单位)?我们想先通过取得实验室认可的方式再获得授权,这样主动权在我们这里(毕竟省去找部机关领导协调的工作),拿到认可再到我们部机关协调后获得授权,这个步骤可行否。
谢谢


准则4.1.1实验室或其所在的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实际操作中,对于“机构”、“组织”、“单位”的概念,我是这样理解的:以机构代码为准。分两种情况:
1、实验室有机构代码证的,就算成符合这条要求。
2、实验室没有机构代码证,就要由最近的、具有机构代码证的上级部门授权管理,也可以以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申请认可。

如果你作为部直属机关具备机构代码证,也就是具备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就不必要进行上级授权之类的操作了。其实可以反过来推一下:如果你的检测结论错误,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有没有能力作为被告人(可能不太恰当)?谁有能力,那么,这个实验室的运作就应由其负责或授权一个人负责。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所说的“资质”,并不完全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其机构也不一定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获取鉴定机构登记资格,仅仅是满足四个方面要求的其中一项,认可准则的要求也需要满足。

组织 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具有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是实验室公正性的根本保障。 理清组织结构,也有利于保障实验室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各项质量活动有充足的资源保障。

实验室认可的主动权在认可委手里,为了顺利开展认可,还是要尽可能地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主动完善这项资格。
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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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端木(icetrob) 发表:
原文由 独行的智慧(tanghuizhi01) 发表:
17020是针对检查机构的

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是检查机构吗?


现在的官人们,逮着一个名头叫的响的,就非得上,总以为过了认可就是国家级的了,
也不看自己需不需要,能不能搞,
我们实验室就是不搞认可,这两年顶住上面的压力也不搞,
只因为没有必要,CMA足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了,干嘛非得要CNAS,

再说,说到法律效力,CMA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而CNAS是沿用国际通用做法,
且不谈以后要不要合在一起搞,目前的法律效力还是不一样的。

公安头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应该要具有法律效力,
CNAS够不够(效力),CMA行不行(组织),怎样才能挂牌搞鉴定中心,
考虑来考虑去都没用,
等来个《关于******的管理办法》之类的红头出台,
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如果不是法律要求,也许没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建设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是CMA把公安实验室拒之门外,也不会有大批公安实验室转向CNAS。
没有人没有把CNAS放在CMA前面,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也是同时申请的,无奈司法 公安 理不清,CNAS批下来了,CMA折腾半天还是搞不掂。一份司法部的文件就把我们卡住了。看起来,CMA比CNAS要官僚地多,完全不是从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上搞审核,却一览无余地表现着行政行为的弊端,处处行政机关自居,处处认为自己的资质认定行为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丝毫没有看出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观念。
作为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努力满足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深入学习我国法律法规尤其是《决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合格评定和资质认定的认识水平,努力服务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发展。

时间证明,CNAS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规范化建设,并开始实施资质认定工作,必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CMA却不断坚持僵化体制,并必将走向没落。
bobby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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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主,终于搞明白我们是申请CNAS检查机构认可,进一步的问题,没有申请成为公安部挂牌的鉴定机构,直接申请CNAS可不可以,公安部审批的鉴定机构和CNAS认可是什么关系,也就是说CNAS可不可以替代公安部审批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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