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bobbypolice(bobbypolice) 发表:
您所说的“毕竟要先有“组织”才能再申请认可”
这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申请鉴定机构的步骤:具备认可—批准资质 正好相反,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先通过省厅授权的方法取得资质,但是作为部直属机关是不是就要通过刑侦局的直接授权(我们这个局还没有一家具有资质的单位)?我们想先通过取得实验室认可的方式再获得授权,这样主动权在我们这里(毕竟省去找部机关领导协调的工作),拿到认可再到我们部机关协调后获得授权,这个步骤可行否。
谢谢
准则4.1.1实验室或其所在的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实际操作中,对于“机构”、“组织”、“单位”的概念,我是这样理解的:以机构代码为准。分两种情况:
1、实验室有机构代码证的,就算成符合这条要求。
2、实验室没有机构代码证,就要由最近的、具有机构代码证的上级部门授权管理,也可以以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申请认可。
如果你作为部直属机关具备机构代码证,也就是具备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就不必要进行上级授权之类的操作了。其实可以反过来推一下:如果你的检测结论错误,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有没有能力作为被告人(可能不太恰当)?谁有能力,那么,这个实验室的运作就应由其负责或授权一个人负责。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所说的“资质”,并不完全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其机构也不一定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获取鉴定机构登记资格,仅仅是满足四个方面要求的其中一项,认可准则的要求也需要满足。
组织 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具有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是实验室公正性的根本保障。 理清组织结构,也有利于保障实验室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各项质量活动有充足的资源保障。
实验室认可的主动权在认可委手里,为了顺利开展认可,还是要尽可能地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主动完善这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