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xiao-2007(xiao-2007) 发表:
求助:我们准备明年监督评审时作扩项,现在遇到个难题:例如,我们扩刨花板的检测项目,标准名称:《刨花板》标准号:GB/T4897.1-2003 - 4897.7-2003,但我们只认可刨花板中密度、含水率、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吸水厚度膨胀率、握螺钉力、甲醛释放量(已通过认可)8项理化性能检测项目,其余项目不测,但该项目具体测试方法又引用了GB/T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的相关条款。
现在很困惑一点我们该以产品标准进行认可还是就直接用GB/T17657-1999里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可。如果我们以产品标准进行认可,符合吗?该如何限制?
可以以GB/T4897.1-2003 - 4897.7-2003认可,但是同时必须将GB/T17657-1999得相关条款也认可,因为CNAS认可注重的是检测能力,而GB/T17657-1999是检测方法,而GB/T4897.1-2003 - 4897.7-2003是产品标准,没有密度、含水率、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静曲强度/弹性模量等项目的检测方法,只是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