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为了贯彻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统一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根据深圳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1.3 本规定适应于:
1.3.1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1.3.2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使用前的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检测;
1.3.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
2.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1 检测内容及要求
2.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当有工程地质条件相似的场地证明工程地点的氡浓度不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5倍的,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否则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时,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2.1.2 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的,应对工程地点土壤中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进行测定。
2.1.3 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应在工程地质详细勘探阶段进行,检测时场地的地面标高宜与建筑物室外标高一致。
2.1.4 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2 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0个;
3 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基础范围以外的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各布置5个测点。
2.1.5 当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2 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0个;
3 基础范围以外的测点不得少于5个,各测点离基础外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1.6 工程地点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值,取基础范围以外各测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2.1.7 现场取样(或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后进行。
2.2 检测方法及仪器
2.2.1 土壤中氡浓度宜采用静电扩散法测定,所用仪器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作条件:温度 -10~40℃,相对湿度≤90%;
不确定度:≤20%
探测下限:≤400Bq/立方米。
2.2.2 土壤中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应采用γ能谱分析法测定。
3.材料中污染物含量检测
3.1 检测内容及要求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1.4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的质保资料,应有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的检测结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各种常用材料的应检项目及限量见附录A。
3.1.5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应分批进行进场检验,每个检验批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一个进场检验批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相同的同一种材料组成。
3.1.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7 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材料进场时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取样送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 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 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3. 工程室内涂料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3.1.8 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等构配件、半成品,生产前应对其所用的砂、石、水泥、粉煤灰等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当所使用的材料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
3.1.9 I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室内回填土时,应对该取土区的土壤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3.2 检测方法及仪器
3.2.1 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指标应采用γ能谱分析法测定。
3.2.2 人造木板游离甲醛含量应采用穿孔法测定;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释放量应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
3.2.3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TVOC含量应采用
气相色谱法测定,游离甲醛应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详见《规范》附录B。
3.2.4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应采用
气相色谱法测定;TVOC含量用测量样品密度和处理前后质量的方法测定。详见《规范》附录C。
3.2.5 聚氨酯漆固化剂和聚氨脂胶粘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采用
气相色谱法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