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中国古代度量衡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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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元明清时期的度量衡

一、元代的贸易与元秤锤

1.元代的经济、贸易
元朝统治时期,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最富庶的国家,声誉远及欧亚非三洲。元朝辐员广阔,交通发达,各族之间以及元朝和西域、南海各国之间,加强了贸易往来。因此,元代的商业,特别是海外贸易得到较大的发展。
当时海上交通有广州、泉州、上海、杭州、温州等重要通商口岸,与日本、朝鲜、印度以及波斯湾沿岸各地都有贸易往来。陆路方面古老的“丝绸之路”在宋、元时期又重新成为通往西方的重要通道。
蒙古四汗国横跨欧亚,领域空前广大,极大地加强了商人的往来和各地商品的流通。元大都不但是当时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商业中心,城市商业繁盛,各地的富商大贾都汇聚在这里。城内各种集市有三十多处,“万方之珍怪异宝,璆琳、琅玕、珊瑚、珠玑、翡翠、玳瑁、象犀之品,江南吴越之髹漆刻镂、荆楚之金锡、齐鲁之柔纩纤缟、昆仑波斯之童奴、冀之名马”(《马石田先生文集》)等等,举凡“天生地产、鬼宝神爱,人造物化,山奇海怪,不求而至,不集而萃”(《宛署杂记·民风》)。马可·波罗赞叹说:汗八里城里的珍贵货物,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城市都多。经济文化的交流,从大量流传至今的元秤锤上也有所反映。

2.从元秤锤上反映的几个问题
元代史籍中关于度量衡的记载甚少,元代的尺度和容量仍无从考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以宋、元皆承袭唐制,定元代每斤重合今589 克。解放后考古资料日益丰富,近年来有关元代秤锤的资料时有发表。为了对元代秤锤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我们将所搜集到的二百余枚元秤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可归纳出以下几点认识:
(1)凡改元必另铸新锤从元世祖立国之前的中统到元末的至正,几乎每改一次年号,都有秤锤遗存至今。《宋史·律历志》记载,每改变年号,都在度量衡器上加盖印章。元秤锤上多铸、刻年号,当是沿用宋代遗制。
(2)权衡器一律由官方铸造《宋史·律历志》记载,“颁度量权衡于诸路,禁止私造”。元代也规定度量衡器一律由官府制造,“凡用斛斗秤尺,需要行史印烙,官降法物”。“照依省部元降样制成造,委本路管民达鲁花赤长官较勘相同,印烙讫,发下各处公私一体行用。”(56)元秤锤刻铭除记年号外,多另加刻路、府、州等各级监铸权衡器的官府名称,有的权上还注明“总管府”、“达鲁花赤”、“留守司”以及“较勘相同”等字样,反映了元代权衡器的管理措施。
(3)权上铸各族文字及波斯文由于元朝是一个疆域广阔、经济开放并由少数民族掌握政权的朝代,为了便于在各民族乃至元朝势力范围之内的波斯地区以及西亚各国频繁的经济往来,当时已有畏兀儿、汉、梵、西夏、藏、蒙古、突厥、叙利亚、波斯等十七种文字的印刷品在中国广泛流通。元代铜锤上有的除铸汉文外,也加铸八思巴文、回鹘文、蒙文和波斯文,而凡铸有各种文字的铜锤,皆由大都路铸造发行,大都路是元代的京畿重地,可能在京畿地区民族交往和对外贸易更为频繁,或是这类权只有京畿重地才有权颁发。
(4)元权都作秤砣使用南北朝以后,砝码和秤砣形制上已开始有所不同,鼻纽权已从单一的半球形变化为形制多样、不以斤的倍数递增的秤砣了,此后的砝码则一般不带鼻纽。所见唐、宋权衡器甚少,而元代各种权,据不完全统计,已达三百余枚,数量之多为历代之冠。无权原称为锤,从形制、量值以及刻铭各方面分析,都可以确定是秤砣。元代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秤砣,还不得其解,但是秤在这时期已极普遍地为官、民所使用,当是无疑的了。
(5)杆秤的制造已规范化、定型化宋代刘承圭所制戥秤虽已有明确的定制,但迄今只见《宋史·律历志》所记,是否已通行民间,尚无确证。从元权上所反映的元代杆秤的制造,确实已做到规范化、定型化,并且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如秤砣上刻有××斤秤××斤锤,说明了制造杆秤时已注意到控制力臂与重臂之间的比值,以保证称量的准确。
从有记重刻铭的铜权和元宝、银锭折算结果,可知元代每斤单位量值约为625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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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代度量衡
宋元以降,我国封建社会已进入衰退时期。公元1368 年,朱元璋攻下元大都后,逐步完成全国的统一,为了巩固政权,他注意到让民众休养生息、垦荒屯田,发展封建经济。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南方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进一步强化,使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受到种种限制而发展十分缓慢,商品经济仍处在自然经济的从属地位,因此,这期间的度量衡仍主要为封建经济服务。

1.为适应政治经济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度量衡管理制度
明初,土地大量荒芜,洪武元年(1368 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明朝政府普遍丈量土地,鼓励农民垦荒自耕,并把赋税额规定得较低,一般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57)洪武二十年(1387 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登记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并绘制成鱼鳞图,地方官吏抑制豪强多占土地,甚至采用小弓丈量。为了适应土地丈量和赋役改革以及商品经济的需要,明朝政府在近二百年间共颁布有关度量衡法令十七次。据明《会典》记载:“洪武元年令铸造铁斛斗升,付户部收粮,用以校勘,仍降其式于天下,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次年,又令司农司依照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标准器进行较定后,依样制造并发下属府、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商行店铺使用的度量衡器,必须赴官府印烙,乡镇百姓使用的斛斗秤尺,也要与官方颁发的相同才许使用。过了四、五十年后,各地使用的器具又开始出现不统一的情况。宣德七年(1432 年)、正统元年(1436 年)、成化五年(1469 年),又多次重申按照洪武年间的标准量器式样重新铸造,以备校勘,官民通行,并且仍将各式标准器具悬挂街市,以便比较。并下令布政司各府州县,凡每岁收粮五十万石,收布绢十万疋以上者,工部各发给铁斛一张,铜尺、木尺各一把。景泰二年(1451 年)、正德元年(1506 年)、嘉靖八年(1529 年)皆令工部制造戥秤、天平和砝码,分给各司监收内府银科道官及内外各衙门,以作征收银两和支付官吏俸禄之用。明代度量衡器均由官府制造,以保证量值统一,凡私造斛斗秤度者“依律问罪”,知而不揭发者“事发一体究问”。
明代度量衡管理制度尽管完备,惩罚确属严厉,也只能保证官方明文规定的器具统一,却无法制止行私舞弊的现象。由于资本主义萌芽,货币地租取代了一部分实物地租,商品经济相对活跃,商人们勾结官僚地主,恣意增大度量衡器具,大进小出对农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激起了农民多次掀起反对“大斗剥佃”的斗争。(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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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代度量衡的考证
(1)明代的尺度迄今所见明代尺仅五支,其中以嘉靖牙尺为最精,尺长32 厘米,其它各尺,尺度长短不一,文献记载多以明钞与尺相校正,各家说法皆相近似,其中以明世子朱载堉《律吕精义》为最确当,今摘录如下:a钞尺(即裁衣尺),与当钞纸外边齐。b 曲尺(即营造尺),与宝钞墨边外齐。c 宝源局铜尺(即量地尺),比宝钞墨边长,比宝钞纸边短,当衣尺之九寸六分。今测得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完整之明宝钞三十九张,误差甚微,墨边平均长31.904 厘米,纸边平均长34.015 厘米,推算量地尺长32.6544厘米。故可知明朝三种尺各长(小数点后两位数皆四舍五入):
营造尺:32 厘米
量地尺:32.7 厘米
裁衣尺:34 厘米

(2)明代的容量标准;朱载堉《律学新说》中记有一件当时存放在有司的、由明朝政府颁发的铁斛,斛的一面有铭文:“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
另一面:“监铸官直隶大河卫指挥仲纲直隶淮安府同知夏祈,铸匠袁宗、范斌等。”用宝源局量地铜尺量斛,“口外方一尺,内方九寸,斛底外方一尺六寸,内方一尺五寸,深一尺,厚三分,平秤重一百斤。”今实测该书卷二量地铜尺图,得知明代宝源局铜尺合今32.64 厘米,可计算出铁斛容积:
1470 立方寸×(3.264)3=51117.26 立方厘米
明代五斗为一斛,每斗应合10223.5 毫升。今仅见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成化兵子铜斗一只,容9600 毫升,较此斛容积约小6%。
(3)明代的重量标准正统(1430—1449 年)以后,白银成为流通货币,官税和民商都以银计价,流传至今的有“万历拾叁年京库花银伍拾两”、“万历拾叁年米折伍拾两花银”等。为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小型戥秤广为流行,正德和嘉靖年间,朝廷都曾下令工部制造戥秤、天平和砝码,发至省府州县以作征收银钱和支付俸禄之用。今藏中国历史博物馆“叁两铜砝码”,盒四面及底部刻:“长洲县、吴县两县会同,当堂较准,拾两抄颁,天启叁年捌月拾捌日给,匠陈爵造”字样。(59)长洲和吴县在明代属苏州府,为当时东南地区手工业、商业的中心。从刻铭上可以看到,为了保证商业上的正常交往,民间度量衡器还可以由几家商行共同校准,以保证量值的统一。
明代权衡器有秤、戥子、天平和砝码。戥秤传世的有万历年间制造的二十两和六十两的各一件,都有三纽,准星刻度精细。明代铜砝码有锭形和长方体形两种,有一种分、钱、两砝码十八枚集装于一个长方形铜盒内,组成一套十两砝码。今实测明代砝码十枚,均属地方行用的各种标准器,平均每斤合593.1 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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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代度量衡
1.清朝为加强统治发展经济的需要促进了度量衡的发展
度量衡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在适应着经济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明清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劳动力的性质有了相对的变化,封建生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生产发展的桎梏,在一定地区、一定生产部门中,资本主义萌芽因素,但还不能摆脱封建势力而正常成长。清朝的商品经济较宋元时期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南、北方一些大城市“商贾云集”、“乡市喧阗”。各地区之间经济交往十分频繁,白银成了流通货币。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扩大,度量衡器具也成为商品,并出现了戥秤行业。据记载,乾隆年间长江戥秤行业规定:“新开店者,要隔十家之外方许开设,违者公罚”(《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195 页)。戥秤业如此兴盛,除了与白银货币流通量的增加有密切的关系外,也从某种程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兴盛。
清朝政府极力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对几千年来的封建礼教、典章制度十分推崇。度量衡标准悉本黄钟六律之说,用累黍确定标准尺度。清康熙帝对天文律算有较深的造诣,他主持编写了《律吕正义》,还删定了西人传教士南怀士编纂的《数理精蕴》,这两本书中都详细记载了关于度量衡标准的规定,康熙帝亲自累黍定尺,以一百粒纵向排列的黍子所得之长定为营造尺度,又以一定的尺寸确立量器的容积,用铁铸成漕斛,用一立方寸金属的重量作为质量的标准,(61)由此再定出各种量值砝码的尺寸,作为称量国库收支的标准器,因此称库平。由营造尺、漕斛和库平两组成的度量衡制简称为营造库平制,从而建立起度量衡三者互相校定的关系:量器的尺寸可以作为长度的标准,一定重量的某种金属的立方体也可以反求出营造尺的长度。营造库平制是清政府为提高度量衡三个量的精确度和科学性,继承秦汉以来以度审容,以量定衡重的科学方法,继续探求以自然物为基准的成果。
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后,各国度量衡制纷纷传入,当时并用为交易结算的单位。清朝末年,统治阶级腐败无能,不但无法抵制各国杂乱的度量衡制的干扰,也无力统一全国度量衡,造成了度量衡极度混乱。尽管如此,中国近代度量衡随着外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西方度量衡传入而带来有利于借鉴的条件,度量衡技术得以继续发展。由于累黍法的重复性差,金属的纯度各异,所制定的标准精度低,不能满足需要,故实际上度量衡三者仍采用实物标准。
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清朝命令农工商部和度支部重订度量衡制度,以康熙四十三年造铁斗的尺寸为准,又与法国米制互为参证,定出一营造尺合米尺32 厘米;量器以漕斛为准,每升合米制1035 毫升;衡重采用一立方寸纯水在摄氏四度时的重量作为一两的值量标准,合米制37.301 克。清政府并向万国权度局定制营造尺和库平两铂铱合金原器和镍钢合金副原器各一支(个),作为当时国家级的实物基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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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量衡的管理和校定制度

清朝的度量衡管理制度大体沿袭明朝遗制。开国之初,清顺治帝立即下令颁发度量衡制度,命工部监造器具以保证国库收入。顺治五年(1648 年),颁定斛式,由户部较准斛样制成后发给坐粮所收粮。十一年、十五年(1654、1658 年)又先后定各关市秤尺、砝码,并令各关量船称货务必秤准尺足,私自增减者依罪处之。清康熙帝继位当年,即定制度、颁发新砝码。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下令停止使用满族政府原在东北地区使用的金斗和关东斗,以保证全国度量衡统一。康熙帝钦定《律吕正义》,自视累黍布算以定营造尺,从而斗升之容积、砝码之轻重皆以营造尺寸法来制定。以上措施在当时旧制紊乱、科学技术落后的时代,对维护全国度量衡制的统一,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此后一、二百年量制立法有所依据。《数理精蕴》还列有度量衡表,用各种金属比重来定尺寸之准、轻重之率。(62)经过康熙时期定制,通融合算、均归划一”,清初度量衡渐有划一的趋势。清政府对度量衡的管理并未停留在制度的制定上,乾隆帝还亲自问及各部贯彻实施的情况。
刑部部臣张照奏称:官民所用度衡量器未能划一的原因,“并非法度之不立,实在奉行之未能。”因而进一步订出奉行的办法:(1)命有司再制尺斗秤砝码颁行天下,并将权衡表刊发颁布于民,使人人共晓。(2)由于“立法固当深密,用法自得在人”,为了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整顿制度必先从官司之是否恪守规定入手,违则惩处:收支钱粮之官吏,倘将自己保管的部颁权度私自改铸,应受笞刑一百,其因行使私铸权量而得利益者,按坐赃论罪;监督官吏若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
然而清政府对统一度量衡的决心未能始终如一,各省官吏均采取姑息放任政策,因此制度逐渐嬗变,地方私造度量衡器不断增多,法制已不能贯彻。
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日趋繁盛,开始有海关之设,随着主权的丧失,海关度量衡的产生,中国几千年来封建王朝建立的度量衡制进入更加紊乱繁杂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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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度量衡的改革以及万国公制的推行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混乱的度量衡
清朝末年,政治腐败,当权者对内不能治理国家,对外无力抵制帝国主义的入侵。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经济的侵略,各国度量衡也纷纷传入,对我国度量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使它带上了很深的半殖民地性质。清政府无法抵制各国度量衡制度在我国使用,也无力统一国内的度量衡,因此造成度量衡从制度到器具、量值等各方面都极度紊乱。

1.海关主权的丧失
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日趋频繁,为了便于稽查和征收进出口货税,清政府设立了通商海关。根据道光二十七年中国、瑞典、挪威《贸易章程》第十二款规定,瑞典、挪威等国各口岸领事馆所用度量衡均以粤海关(63)定式为标准,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
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镌字,以保证量值统一,并要求各海关监督所在口岸送交领事馆照此划一。
然而帝国主义并不满足于清政府开放海禁,为了在中国攫取更多的资产,各国均觊觎着控制中国的海关大权。咸丰八年(1858 年)天津条约订立之后,各约所附的通商章程皆规定请外国人帮助办理税务,从此海关大权旁落。自咸丰九年英国人李泰国被任命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后,从此中国的海关被帝国主义所把持:海关衙门既不在中国行政系统之内,海关上使用的度量衡币制亦不在中国法律规定之内,各国借口我国度量衡庞杂纷乱,漫无一定,另设专款规定互相折合的办法,自此在中国度量衡史上出现了丧权辱国的海关度量衡,即所谓海关尺和关平秤。

2.海关度量衡的产生
通商条约规定度量衡互相折合办法,大致可分为英制和法制两种。英、美、丹麦、比利时等国属英制;法、意、德、奥地利等属法制。英制折算标准为:中国之一百斤合英制的一百三十三磅零三分之一磅,折合一关平斤为604.8 克;中国之一丈合一百四十一英寸,折合一海关尺为35.8 厘米。法制折算标准为:中国之一百斤合法制六十六公斤零四百五十三克,折合一关平斤为604.5 克;中国之一丈合三米零五十五厘米,折合一海关尺为35.5 厘米。
可见由英、法两种度量衡制折算的海关度量衡单位量值亦不一致,所谓海关度量衡既不是当时清政府法定的营造库平制,也不完全合于各国当时行用的制度,故海关度量衡制本身标准不定,早已不成其为独立的制度,却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海关主权的丧失和半殖民地化加深这一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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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米制的传入与市用制的确立

1.营造尺库平制与米制并用的北洋军阀时期
随着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进入一个新时期。从国际形势来看,自1795 年法国政府颁布以米制为标准之后,世界上采用米制的国家日益增多,至1875 年3 月1 日,法国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会议”,二十多个国家派出了政府代表与科学家出席会议,正式签署了“米制公约”。国内形势是,鸦片战争后,我国度量衡无一定准则,制度混乱。民国初立,是彻底改革的极好时机,工商部经反复讨论,均认为适应世界潮流,直接采用米制,既可统一全国混乱的制度,又可消除对外贸易的障碍,并拟在十年内将米制推行全国。后因考虑到公尺过长,公斤过重,完全废除营造尺库平制而直接采用米制,恐与我国数千年之民情习俗相背离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国的办法,本国度量衡制与米制兼用。确定营造尺库平制和米制两制并行。
1915 年北洋政府制定《权度法》如下:
(1)权度以万国权度公会所制定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
(2)权度分为下列二种:
营造尺库平制简称甲制:长度以营造尺一尺为单位,重量以库平一两为单位,营造尺一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时首尾两标点间百分之三十二,库平一两等于公斤原器百万分之三万七千三百零一。
米制简称为乙制:长度以一公尺为单位,重量以一公斤为单位,一公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时首尾两标点间之长,一公斤等于公斤原器之重。
甲乙两制同为法定制度,而甲制为过渡时期的辅制,甲制的比例折合均以米制为标准。
《权度法》公布后又设立权度制造所和权度检定所,并以北京为推行的试点,为全国作出模范,派遣检定人员到各商铺将所有度量衡旧器与法定之器一一比较,凡合于法定营造尺库平制各器,即錾盖■字图印,准其行用,不合法定之器具一律錾盖弌字图印,只准使用至规定换用新器之日为止。此后各省市也曾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力争推行新法,然而由于当时政局不稳,号令不行,计划不周,经费不足等原因,新制实际上未能在全国推行。

2.市用制确立与米制的推行
1927 年南京政府成立,国民政府每每感到度量衡关系到国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划一度量衡议案,随即组织度量衡标准委员会进行度量衡标准的研究,组织各方面人士先后提出十几种方案,最主要的不过以下两种:
费德朗、刘晋钰等人提案完全推翻公制,根据中国习惯规定独立的国制。徐善祥、吴承洛等人认为,我国自与外国通商以来,外商在华势力日趋增大,为了发展民族工商业,采用各国通行的米制是划一度量衡的唯一出路。为考虑我国国民之习惯,民国四年《极度法》虽亦提出两制并用,但甲乙两制因无简单的比例,致使不能通行全国,因此提议,完全采用公制,并以市用制为辅制,市用制既概略地沿用了中国度量衡制(即营造尺库平制)的量值,又与米制的量值有简单准确的比率。经国会反复讨论,一致同意吴承洛等人
的议案,于民国十七年以《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予以公布,全文如下:
(1)标准制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中华民国权度之标准制。长度,以一公尺(即米突尺)为标准尺;容量,以一公升(即一立特或一千立方生的米突)为标准升;重量,以一公斤(一千格兰姆)为标准斤。
(2)市用制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市尺,计算面积以六千平方尺为亩;容量,即以一标准升为升;重量,以标准斤二分之一为市斤(即五百格兰姆),一斤为十六两(每两等于三十一格兰姆又四分之一)。(64)
《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公布后,为了保证实施,由中央各部与全国商会联合组织度量衡推行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公布《度量衡法》。根据度量衡法将全国各区域按交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地区、分期、分器逐步推行公制和市用制。成立全国度量衡局,掌管全国度量衡行政事务,扩充度量衡制造所和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负责制造度量衡标准器和培训检定人员,又在度量衡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当时推行新制计划之周密,决心之大可见一斑。然而,由于国民经济衰败,工业、科学技
术以及教育事业凋零,米制未能在全国推行(根据《度量衡法》第十一条:“凡有度量衡之事项,除私人买卖交易得暂行市用制外,均应用公制”),只是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市用制,在各省市商业行会促进下通行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市用制普遍通行于全国。1984 年,国务院发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一些非国际单位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至1990 年以前全国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今后,法定计量单位将成为我国唯一合法的计量单位。
三、四十年来,我国的计量事业得到很快的发展,为了适应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已建立起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时间频率、无线电、放射性、光学、声学、化学十类计量专业的近150 种国家基准、标准,在种类、量限、准确度上基本能够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为统一全国量值打下了基础。1985 年国家又颁布了《计量法》,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计量法制,我国的计量工作必将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商业贸易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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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临潼姜寨新石器遗址的新发现》,《文物》1975 年第八期。
(2)李贺《人类对形体认识的发展》。
(3)《史记·夏本记》。
(4)屈育德《前赴后继终成大业》,《文史知识》1988 年第二期。
(5)郭沫若《中国史稿》。
(6)《左传·哀公九年》。
(7)杜预注:“方十里为成,五百人为旅。”
(8)《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又《国语·周语》:“夏书有之曰:关
石未钧,王府则有。”
(9)《中国史稿》说:“石、钧都是度量衡,也是榨取人民血汗的器具。
奴隶主贵族认为,只要把他们进行剥削的器具控制住,被奴役的部落和奴隶
同平民就会缴纳更多谷物,夏朝的府藏就能经常充实起来。”
(10)《左传·定公九年》。
(11)权即权衡;衡是指天平衡杆,权是古代对砝码和秤砣的总称。

(12)(14)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
(13)《李亚农论文集》。
(15)《盘龙城一九七四年度田野考古纪要》,《文物》1976 年第二期。
(16)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
(17)郭宝钧《青铜器时代》。
(18)《世本·作篇》:“相土作乘马。”《吕氏春秋·审分览》说:“王
冰(冰即亥)作服牛”。
(19)(26)(27)(31)(32)(40)(47)(52)(59)(60)《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
(20)郭沫若:《殷契粹编》。
(21)以上均见《周礼·地官》司市、质人、胥师、司武虎、肆长等条。
(22)唐兰:《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文物》1976 年第六期。
(23)《■敖簋铭考释》,《考古》1973 年第2 期。
(24)《孟子·尽心》下。
(25)《孟子·滕文公》上。
(28)刘东瑞《战国时期的不等臂秤“王”铜衡》,《文物》1979 年第四
期。
(29)《史记·商君列传》。
(30)《史记·商君列传》裴骃《集解》。
(33)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
(34)(37)丘光明:《试论战国容量制度》,《文物》1981 年第十期。
(35)《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36)《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38)《史记·秦史皇本记》。
(39)《睡虎地秦墓竹简》。
(41) 《后汉书·班彪列传》。
(4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张苍定历法及度量衡程式。”
(43)(64)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
(44)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
(45)陈奇猷《黄钟管长考》,《中华文史论丛》第一辑。
(46)《宋史·律历志》说司马光与范镇在关于度起于律还是律生于度的
问题上,“争论往复,前后三十年不决”。
(48)《汉书·律历志》中记有一嘉量,铜质。其上为斛,下为斗,左耳
为升,右耳为合、龠,其重二钧,声中黄钟。与此量合,故可推得汉每斤之
重量。
(49)《魏书·高祖本记》。
(50)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
(51)《隋书·律历志》:“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依复古斗。”
(52) 《宋史·高宗本记》绍兴二年十月丙辰:“颁度量权衡于诸路,禁
私造者。”
(54)《农田余话》卷上:“今之官斛规制,起于宋相贾似道,前元至元
间,中丞崔或上言其式,口狭底广,出入之间盈亏不甚相远,遂行于时,至
今不改”。
(55)邱隆《唐宋时期的度量衡》,《计量工作》1980 年第三期。
(56)《元典章·刑部》。

(57)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三册。
(58)《泉州府志》卷七十三《纪兵》引《温陵旧事》。李世熊《寇变记》。
(61)(62)《数理精蕴》。
(63)粤海关是广东海关之旧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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