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打开样品平摊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或室内采光的房间内,用餐刀将试样切开(烘烤型),一分为二,用感官鉴定色泽、状态、滋气味和杂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氯化物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脂肪按GB/T 5009.47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方法在同一批次的成品中随机抽取10个销售包装(总数不少于200粒),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
7.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标签和标志,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检验,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7.4 型式检验7.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5.1.2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2项(含2项,劣咸蛋黄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7.5.1.3 劣咸蛋黄率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7.6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7.6.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7.6.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劣咸蛋黄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储存8.1 标签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GB 7718和相关的规定。8.2 标志运输包装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相关规定。
8.3 包装包装材料清洁卫生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要求的规定。8.4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应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对于冻结的咸蛋黄产品,应采用低温运输。
8.5 储存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有防鼠防虫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货物混储。产品应放在垫板上,离墙面大于15cm。对于冻结的咸蛋黄产品,应贮存在能保持低温的场所。
9 召回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