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医院强检和非强检计量器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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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用于家庭使用的计量器具如衡器,可以不申请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但是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家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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