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定型的程序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 申请定型应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以及新产品样机照片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之内对型式批准申请书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并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
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任务,应在十五日之内与申请单位联系,作出定型鉴定的具体安排。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并提交以下技术文件: (一) 设计任务书; (二) 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三) 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四) 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五) 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六) 技术总结 (七)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