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表1.1 肾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 肾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
红霉素、阿奇霉素等大环内酯类 利福平 克林霉素 多西环素 | 氨苄西林 阿莫西林 哌拉西林 美洛西林 苯唑西林 | 头孢哌酮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 氨苄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 氯霉素 两性霉素B 异烟肼 甲硝唑 伊曲康唑口 服液 |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或略减量 | ||
青霉素 羧苄西林 阿洛西林 头孢唑啉 头孢噻吩 | 头孢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呋辛 头孢西丁 头孢他啶 | 头孢唑肟 头孢吡肟 氨曲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美罗培南 |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加替沙星 环丙沙星 | 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氟康唑 吡嗪酰胺 | 可应用,治疗量需减少 | ||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奈替米星 阿米卡星 卡那霉素 链霉素 |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静脉注射剂 | 避免使用,确有指征应用者调整给药方案* | |||||
四环素 土霉素 | 呋喃妥因 萘啶酸 | 特比萘芬 | 不宜选用 | ||||
表1.2 肝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 肝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
青霉素 头孢唑啉 头孢他啶 |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等氨基糖苷类 |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多粘菌素 |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 | 按原治疗量应用 |
哌拉西林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羧苄西林 | 头孢噻吩 头孢噻肟 头孢曲松 头孢哌酮 | 红霉素 克林霉素 | 甲硝唑 氟罗沙星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 | 严重肝病时减量慎用 |
林可霉素 培氟沙星 异烟肼* | 肝病时减量慎用 | |||
红霉素酯化物 四环素类 氯霉素 利福平 | 两性霉素B 酮康唑 咪康唑 特比萘芬 | 磺胺药 | 肝病时避免应用 |
表1.3 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抗菌药物 | 不良反应 | 发生机制 |
氯霉素 | 灰婴综合征 |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
磺胺药 | 脑性核黄疸 |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
喹诺酮类 | 软骨损害(动物) | 不明 |
四环素类 |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 | 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
氨基糖苷类 | 肾、耳毒性 |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致血药浓度升高 |
万古霉素 | 肾、耳毒性 | 同氨基糖苷类 |
磺胺药及呋喃类 | 溶血性贫血 |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
表1.4 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FDA分类 | 抗微生物药 | |||
A. 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 | ||||
B. 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 | 青霉素类 头孢菌素类 青霉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氨曲南 美罗培南 厄他培南 | 红霉素 阿奇霉素 克林霉素 磷霉素 | 两性霉素B 特比萘芬 利福布丁 乙胺丁醇 | 甲硝唑 呋喃妥因 |
C. 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 |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氯霉素 克拉霉素 万古霉素 | 氟康唑 伊曲康唑 酮康唑 氟胞嘧啶 | 磺胺药/甲氧苄啶 氟喹诺酮类 利奈唑胺 | 乙胺嘧啶 利福平 异烟肼 吡嗪酰胺 |
D. 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 | 氨基糖苷类 四环素类 | |||
X. 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 | 奎宁 乙硫异烟胺 利巴韦林 |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一、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二)分级管理办法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二、病原微生物检测各级医院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三级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并建立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接受室间质量评价检查。 二级医院应创造和逐步完善条件,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后,也应建立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成立地区微生物中心实验室或依托邻近医院的微生物实验室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 三、管理与督查1.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2.各地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应按照《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3.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第三部分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青霉素类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