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文命名的一些注意事项
(1)学科中约定的名称可作为物质名称;
(2)中文名称中不允许出现空格;连字符“-”使用要符合化学物质命名的基本原则,不能随意增减;
(3)名称中所有的数字、英文字母、括号、连字符、撇等符号均应采取半角格式;
(4)有些特殊字符应使用斜体,如前述聚合物中的“α”、“ω”等;
(5)对于复杂的描述性名称,应采用括号表示不同层次,以便于识别与阅读。
(二)英文名称
应按照现行的IUPAC命名规范命名,或者使用CA 索引名称。其他英文名称、俗称、惯用名和行业内名称等,可以保留作为“其他名称”。
(三)类名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时要求标识信息保密的,应给出中文类名和英文类名,此类名可用于新化学物质审批公示、公告、登记证,以及被公布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使用。中文类名应参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编制,英文类名根据中文类名翻译编制。
三、分子式
应正确表述分子中各元素及其排列顺序和下标。
(一)无机物
按照单质、化合物(酸、碱、盐等)、配合物等结构组成的基本规范来表述。
(二)有机物
按照合并分子中同类元素的方式表述,不按照官能团方式表述。表述元素顺序按照C、H以及其他元素(按字母顺序)。
(三)有机金属化合物、有机盐
参照无机物分子式表述。对于结构或局部结构不确定的,采用“有机物分子式•x金属元素符号”方式表述,其中“有机物分子式”为完整的分子式;“•”为中圆点(不能是小数点);“x”为构成系数,可以是整数或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