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