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lian-guo(lian-guo) 发表:
原文由 200828(200828) 发表:
涉及要素:4.6.4、4.3.2.3、5.2.3、5.10.2.C)、5.4.1、4.6.1或5.8.2。
别沉了:
1、建议按照不符合项涉及的条款要素制定整改措施,要素必然涉及程序和岗位,岗位的作用要进一步体现出来。
2、建议把“粗心大意”改成对“××文件理解不到位”。因为,如果“粗心大意”是根本原因的话,现有的那些整改措施都无法对其发挥作用,实验室的风险很大。原因分析是很让人××的事,再加加油吧。
……。
我有一个问题,第六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跟我说他就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它还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呢?
站内信已经回复,再建议一下:
收集合格供应商的信息并不限于供应商的资质,也就是说,供应商合法存在是必须的,但不够充分。所应收集的信息应侧重本实验室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合法性、质量介绍、质量评价和被认证信息等。有的时候,供应商并不是生产商或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对这类服务和供应品的来源确认还需要延续到供应商的上一个环节。比如,知名的某用于DNA检测的试剂盒,其供应商本身的资质信息并不能反映出试剂盒的质量保证情况。所以,一般会收集具体生产厂家的有关被认证的资料并按照这些资料的有效期加以更新。
这些信息的来源非常广泛。但是,当本实验室规模较小或供应商比较强势的时候,他们可能不会按要求提供足够的资料。但是,只要我们围绕产品质量保证这个中心,还是可以收集到一些信息的。比如,供应商通过网站或宣传材料发布的产品信息、获奖资料等。有时,供应商的上级管理部门的网站上也存在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实验室交流,获得同类型供应品的质量保证信息。
用于 合格供应商评价的信息并不在于多少,关键是能不能尽可能地积累对本实验室将要采购的服务和供应品质量的信心。
请仔细看这个不符合项的内容:记录缺失是关键。人家也没说要你收集多少资料,而是说没有进行评价,当然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技术审核。建议再对照一下认可准则的4.6条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