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2012年加州部分限制条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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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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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11日起,加州禁止销售或生产高强度放电灯及长度超过9英寸的节能灯,这些灯具内含的有害物质水平超出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号指令)订下的标准。这些物质包括铅、水银、六价铬、聚溴联苯、聚溴二苯醚(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及镉(含量不得超过0.01%)

2.201211日起,加州将禁止制造、售卖和分销镉含量超出微量水平的儿童首饰。禁令涵盖镉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3%的儿童首饰,但不包括受《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镉含量限制监管的玩具。生产商及供应商必须提供证书,证明首饰的镉或铅含量符合法例规定。上述证明可以是证书文件,或于货柜上及首饰包装上展示。假如违反规定,每项控罪的每日最高罚款额为2,500美元。


至少27家大型首饰零售商及供应商与消费者监察组织「环境健康中心」,签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限制在加州销售含镉的儿童首饰。协议自20111231日起生效,订明企业不可以销售、供销或授权任何消费者(包括货品清盘人)在加州出售镉含量浓度超过百万分之300(300 ppm)的儿童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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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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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其它州,加州的有害物质限制条款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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