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一贴山西的: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格认定规程
晋环发[2011]219号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环境监测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评审专家、处务会、处长、厅分管领导、厅长。
二、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1、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环境保护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三、受理
环境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环保厅办公室(已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认定),厅领导阅批后,由环境监测处办理。
受理范围:(即向省环保厅申请监测资格的环境监测单位)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
四、认定程序
(一)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组织专家对监测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起草《评审报告》,提出关于监测单位监测资格类别(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两类)和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的建议;
评审条件:
1、监测单位所属环境监测人员已参加上岗考核(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取得《山西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2、实验室仪器设备满足所申请监测项目的要求,并定期通过检定;
3、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监测规章制度健全等。
(三)环境监测处处务会进行研究,审查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
(四)厅领导审核;
(五)向环境监测单位颁发《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
承诺时限:省环保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可否进行认定的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专家赴监测单位现场进行评审;向经评审合格的监测单位颁发环境监测资质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定过程中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评审和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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