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我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1、4-二氧杂环己烷(又名“二噁烷”)物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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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1、4-二氧杂环己烷(又名“二噁烷”)物质的规定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二噁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2007年2月,卫生部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国外对日常用品中二噁烷含量的看法

  化合物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取决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条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FDA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二噁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FDA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二噁烷含量达79ppm,但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二噁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二噁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二噁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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