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ian.cheng(chengxiaojun) 发表:
个人总结了以下几个问题点,先和大家互相讨论下:
1.制造商的定义:“指任何制造电子电气设备,或让别人设计或制造、且以自
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自然人或法人”,我的疑惑是制造商是否有说是欧盟境内还是境外? 如果我们公司是加工商,符不符合制造商的定义?
从法律法规的从属角度解释,欧盟的指令和法规是没有办法针对欧盟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因此在法律法规定义中的任何制造商定义均前提指欧盟境内。但从产品角度分析,有时候进口商会直接进行欧盟境外制造商的产品来欧盟贩售,此时的进口商等同于法规定义中的制造商,尽管相关的义务进口商肯定会让境外的制造商去完成和兑现。
2.有关豁免有效期的理解:“第5条 第二点有说针对附录I的产品类别不同豁免
有效期限分别是5年,7年”这有效期是相对附录III中哪些豁免项而言的呢即是有豁免期限日期的豁免项目而言如[16]还是针对没有豁免期限日期的豁免项目而言呢如5(a)?
此时的针对无豁免期限的项目
3.加贴CE标志的理解:是否按768/2008/EC附录II模式A建立内部控制程序,并确认得到实施,产品满足要求后,制定欧盟合格声明,就可以加贴CE标志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