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一篇老文章###解读CPSIA--《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浏览0 回复3 电梯直达
省部重点实验室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解读CPSIA--《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背景介绍:美国总统布什已签署《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使其正式成为法律(公共法编号:110-314)。据称,该法是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除对儿童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铅含量限制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品中的三种有害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下达了永久限令,对另外三种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实施过渡期限令。另外,该法规还增加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预算,并扩大其执法权力,包括保护举报者,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上市销售前须进行第三方测试等。
    对含铅的儿童产品的规定
    对儿童产品所有部件的铅含量进行限制。该要求将分阶段实施,最终目标是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过重量的0.06%(600 ppm)降至不得超过重量的0.01%(100 ppm)。该法规还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这项要求定期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改(降低限值)。
1. 铅含量限值(总铅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 0.06%(600 ppm),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实施(2009年2月10日);
    * 0.03%(300 ppm),法规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
    * 0.01%(100 ppm),法规生效3年后开始实施(2011年8月14日);
    * 含铅涂料中的铅含量限值(16 CFR 1303.1)从0.06% 降至0.009%,法规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
2. 有害物质接触性:
    * 上述限值不适用于儿童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使用或滥用时接触不到的儿童产品的零部件;
    * 法规生效后一年内(2009年8月14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公布相关规则,为哪些产品部件可视为不可接触提供指导;
    * 油漆、涂层或电镀层不能被视为使儿童接触不到底层铅的屏障;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研究确定电子设备和电池是否需要完全符合限值要求。
CPSIA 对儿童产品的安全认证要求
1. 总体符合性认证
    法规生效90天后开始(2008年11月12日),所有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和自有品牌商应出具证书,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适用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2. 第三方测试要求
    * 第三方测试要求适用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机构(测试实验室)认可要求通知90天后生产的所有儿童产品。通过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根据儿童产品适用的儿童产品安全法规提供符合性评估。
    * 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应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并注册的可提供相关测试的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机构(测试实验室)提供的评估结果出具证书,证明其儿童产品符合儿童产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 对于涂料中铅含量的测试,第三方测试要求将于2008年12月21日之后开始起效。其它第三方测试要求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日程安排实施。
玩具和游戏用品广告的标注要求:
    互联网(法规生效120天后,2008年12月12日)、产品目录或其它印刷材料(法规生效180天后,2009年2月10日)上玩具和游戏用品的广告中或邻近位置应标注适当的警示语句。
儿童产品的标签:
    法规生效一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永久性清晰的标志,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使消费者可以确定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从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2009年2月10日),ASTM F963-07将成为强制性标准(第4.2部分和附件4:阻燃性要求除外)。
对某些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的规定
从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产品属违法行为:
    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含量超过0.1%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品;
    2.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超过0.1%,并且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品。不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这项规定,或者在未来限制其它邻苯二甲酸盐或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
法规中的用词解释
    1. “儿童玩具”: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
    2. “儿童产品”:主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消费品;
    3. “儿童护理品”:为3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用于辅助儿童睡眠、喂食,或帮助儿童吮吸或出牙的消费品;
    4. “可被放入口中的玩具”:指某部分可被儿童放入口吮吸或咀嚼的玩具。如果只能用舌头舔及,则不被视为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某部分的尺寸小于5厘米,则该玩具被视可放入口中。
为您推荐
您可能想找: 气相色谱仪(GC) 询底价
专属顾问快速对接
立即提交
可能感兴趣
马克思的战友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省部重点实验室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马克思的战友(qq469023950) 发表:
一篇法律的解读就一页不到??


解读的一部分啊
zhihong101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楼主HR4040不是08年就出来了么,这个文章里的内容基本大家都清楚,不知道楼主重提是因为什么呢?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