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欧盟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符合协会(R&TTE CA)在西班牙的马拉加会晤,讨论R&TTE指令(
1999/5/EC)的修订提案,该提案将R&TTE指令重新命名为无线电设备(RE)指令。2012年10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该指令的一份正式修订提案。该指令的最终修订法律文本预计在18个月内发布,然后欧盟各成员国会有为期18个月的过渡期将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该指令的修订旨在与欧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 ,NLF)相一致,并且提高特定的技术要素。
本次提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新立法框架(NLF) 对于所有指令,新立法框架(NLF)的一致性问题将是共同的,具体如下:
- 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的新责任;
- 强制性制造商出具的单一符合性声明(DOC);
- 技术结构文件(TCF)的要求;
- 应要求的TCF的翻译;
- 保障条款和正式的非合规性;
- 常见的DoC模板。
2. 具体的技术变化 该指令提案还包括部分技术变化,其中包括:
- 涵盖范围的变化;
- 无线电设备的定义;
- 对于软件定义(software-defined)的无线电的规定;
- 无线电设备的新注册制度;
- 用户手册中的额外信息;
- 允许的简化版DOC;
- 包装上的地理信息;
- 仅在没有条款3.2下的协调标准的情况下,才需要公告机构(NB);
- 只在质量保证模式下需要NB ID;
- 投放市场时无需通告成员国;
- 正式要求加贴警示标志;
- CE标志不再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中,仅需加贴在产品和包装上;
- 对于安全/ EMC方面的评估,制造商有以下选择:OEM声明、NB参与+该类型的OEM证书、或NB进行的完全质量保证模式;
- 对于完全使用协调标准的无线电方面的评估,制造商有相同的3项选择,如果没有完全使用协调标准,OEM声明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