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离职前与公司签协议,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将公司的商业秘密以235万元的价格,卖给另外一家公司。8月23日,记者从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了解到,法院目前已审结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李某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被判处300万元高额罚金。
200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先生与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李对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的海绵钛生产工艺、技术文件、产品销售,以及原材料的采购信息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业泄露或转让。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李在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镁电解项目办主任、总经理助理、电解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其负责并掌握海绵钛技术。
2007年12月24日,李先生未经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同意,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擅自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某,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海绵钛方面的技术服务,周某先后共付给李人民币235万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17日,李向涧西区人民检察院退出共计2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生作为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与公司约定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与他人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谋取利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侵害所在单位利益只构成民事侵权,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涧西区法院遂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