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审核证据。应该查验证据。
审核方法最好包含查阅文件和记录、询问、现场观察、盲样测试等,以查阅文件和记录为主,要有抽样,要有数量,再穿插其他方法,这样才能显得内审有质量。
2)“确保能对检测人员、新进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充分监督”无证据。
对于监督的审核,可以查监督计划、监督记录、年度监督情况的总结,比如查2013年监督计划,抽查XXX、XXX、XXX的监督记录,结果如何。。。
3)把会议记录和文件发放记录作为“内部沟通”的证据是很不够的。
不清楚为什么会不够
4)文件定期评审不应只是评审文件的“有效性”。
适宜性、符合性、有效性
5)对4.9.1的审核不满足准则要求。
不清楚具体情况
6)对技术负责人未审核4.3。
审核对象要包含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文件管理员,具体看你的程序文件
7)对技术负责人未审核4.9。
审核对象要包含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体看你的程序文件
8)对5.4.5的审核内容不满足准则要求,例如未涉及方法证实等内容。请实验室自行核查。
如不涉及非标准方法,则直接不涉及方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