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环规函〔201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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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调整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
规划目标指标的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为加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冀政办函〔2012〕8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指导性和针对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规划》部分目标、指标进行中期调整: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划》中原空气质量目标,即“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空气污染指数逐年降低”调整为“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到2015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原空气质量指标,即“设区城市空气污染指数持续下降,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调整为“全省细颗粒物浓度与2012年相比下降10%以上”。就《规划》中有关改善空气质量的任务、措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已进一步细化,不再做具体调整。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落实,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14日